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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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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

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2005]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5 【实施日期】2005.05.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2005年起在我省开展建立城市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试点工作。今年起先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泉港区、晋江市和沙县开展建立城市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试点。明年起 1 / 3

再增加试点单位,再用二、三年的时间,到2008年在全省普遍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为了确保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省民政厅、卫生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城市医疗救助,是省委、省政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扶助困难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措施,积极筹集资金,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中,既要坚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实际出发,又要坚持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困难,及时总结经验,规范运作,逐步建立和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章立制,不断完善,确保这项工作健康发展,稳步推进。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国情、省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 2 / 3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三)多方筹资,多种方式。

(四)量力而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现阶段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

第三章 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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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2005]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5.15【实施日期】2005.05.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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