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
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劳社发[2009]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1.23 【实施日期】2009.01.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
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粤劳社发[2009]7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指导企业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 / 2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
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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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粤劳社发[2009]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01.23【实施日期】2009.01.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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