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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
班
一、重点(高频)考点提示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考情
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3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考生重点关注涉及“汇票”、“支票”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不定项选择题。 【考点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61)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3.票据记载事项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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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关于出票日期的记载
5.关于票据、结算凭证上的金额记载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2】银行结算账户(P63) 1.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要求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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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1)基本存款账户
①一般生产经营性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多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代办人员身份证件(如果委托办理)。
②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③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①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③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④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①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②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③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但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4)临时存款账户 ①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