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讨论之比较
(一)两篇文章之简述:
(1)第一篇是《试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以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为视角》,作者是李姗芙,该篇文章通过对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此问题的阐述进行探讨,浅析这一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尚未盖棺定论的争端的深远影响以及就此问题发表一些看法。首先文章从苏格拉底之死,后世的法学家们开始对于“法律”进行了长达几个世纪的思考。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的“恶法非法”与实证法学派的“恶法亦法”逐渐活跃在历史舞台。接下来又讨论“恶法非法”的历史渊源,价值,“恶法亦法”的历史渊源,价值。
最后通过再讨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间的博弈产生的影响,得出结论:要想实现法的价值追求,就要将法的内容的“正当性”与法的形式的“合法性”有机结合,所谓良善的法律,它不应该只是单单符合道德,符合自然法的规范的,法律的主体是否适格、形式是否合理、程序是否正当也是法律是否为良法的重要评判标准。
(2)第二篇是《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本体分析》,作者是李寿初。作者认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各有其片面性。但其实,道德与法律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所以作者放弃大众的论述方式,从道德与法律的角度展开讨论。在结构上,他比较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共性,区别以及关系,得出结论:通过对规范属性的分析发现,二者都是关于社会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价值,道德是表现为道德形式的道德价值,法律是表现为法律形式的道德价值。道德和法律虽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但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律拥有国家权力属性而道德则没有。人们在接受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接受道德的调整。
由于二者是一种交叉关系,既有共同的规则也有不一致的地方。对于共同的规则,人们在遵守一方时也就遵守了另一方。对于不一致的规则,如果遵守法律就违背了道德,而遵守道德就违背了法律,从而产生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两难情形。在传统人治国家,由于统治者具有至高地位,该问题的处理最终取决于统治者的决断。而在现代法治国家,由于法律具有至高地位,因此要在服从法
律的前提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更加有效地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二)两篇文章之比较:
(1)展开角度不同。两篇文章都是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出发,但是展开论述的角度不同,第一篇文章从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争论点角度展开论述,主要探讨了“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历史渊源和价值,并且分析两者的关系,得出了我们无需过分关注如何精确划分善与恶,无需过分要求一部法律必须在道德上是完美无缺憾的,我们应当把重点放在如何实现法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上的结论。
而第二篇文章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本体角度展开论述,作者认为单纯从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去探讨这个问题,过于宏大和片面,而且要把问题弄清难度很大,或者说难已超越先人在该问题上的认识,所以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法律现象的社会学解释上。由于道德与法律都是国家必不可少的基本规范。因此,通过对规范属性的分析去发现二者的异同以及通过社会考察去揭示二者的真实联系,相比单纯的道德或法律视角或许更加科学。在论述角度上面,我觉得第二篇文章更胜一筹。
(2)在论据上,第一篇文章重点借用历史典故,名人名言来阐释自己观点,如借用古希腊智者克里克勒,最先提出了法有良善之分,并将良法标准归于自然法。古希腊哲学家芝诺也提出“自然法是一种理性的规律,在宇宙中具有普遍效力”来说明法是良法才是法的“恶法非法”的历史渊源和价值。还有讲述轰轰烈烈的1787法国大革命以失败告终,欧洲大陆掀起了反理性主义的潮流,学者们更加关注各民族的特点和地区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自身特征,还借用哈特的观点“法律的道德性与法律的效力依然需要加以区分,道德意义上充满恶意的法律依然是法律,只是它不应该被遵守”来说明“恶法亦法”的历史渊源和价值。在论据方面运用不够丰富,没有更多的论据支撑,显得很单薄,且没有作者自己的太多思辨过程,更多的是堆砌历史渊源,然后匆匆得出结论,没有有严谨的法理学逻辑去思考为什么会是这样而不是这样,没有太多的作者自己的批判思辨过程。
第二篇文章更侧重逻辑说理,论据充分丰富,逻辑感强,有较多作者思考的
过程,还有自己的观点展示,且还在批判前人的观点上理由充分。特别在探讨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共性时,作者首先说明什么是主体的概念,再说应该是什么,再结合二者说明依据应该的主体标准,应该可分为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两大类型。道德应该与不应该,即正当与不正当,是行为的道德价值,是行为对于社会的效用性,相符者即道德应该、正当或道德善,相违者即道德不应该、不正当或道德恶。阐述了道德和法律的共性即是“所有规范的内容,都是社会关于社会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价值。换句话说,一切形式的规范在内容上都是道德规范。
后面再说明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区别时,他首先从逻辑上批判了袭康德的思维范式“认为道德是关于行为内在动机的非强制性规范,而法律是关于行为外在后果的强制性规范”。认为是否有国家权力保障构成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法律是一种权力规范,是应该且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道德是非权力规范,仅是应该但非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给出结论是否有国家权力保障是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所在。再分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在逻辑上有三种可能:包容、无涉、交叉。自然法学主张包容说,认为二者有着必然联系,法律应当合乎道德,不合道德的法律不应叫做法律,即“恶法非法”。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无涉说,认为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制定就是法律,即“恶法亦法”。但实际的情形是,道德和法律各自有着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二者的规定既有相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地方。在现代法治国家,由于法律具有至高地位,因此要在服从法律的前提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更加有效地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3)在创新点上。第一篇在讨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这两个传统争论点时,还是从传统的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历史渊源,争论点去探讨,论点传统不新颖,而且文章有些泛泛而谈,没有深入剖析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之间更加深层次的本质,仅仅从历史角度去罗列事实就得出结论,没有作者自己的太多思考以及没有更多的论据去支撑自己的观点。而第二篇没有从传统的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历史长河中的争辩去分析问题,而是另辟蹊径从两者争论的本质——道德与法的关系的逻辑结构去论述,语言上更加严谨,逻辑结构上层出递进,一环扣一环,说理理由充分丰富,为我们清晰展示了在这个问题上作者的态度以及观点。
(4)在语言上。第一篇文章更像一篇科普文,语言简单,字数少,普通人不怎么思考,顺着文辞语言去读就能知道作者大概讲了什么。第二篇文章明显像是学术论文,思辨性强,语言逻辑严谨,字数丰富,如果不细读或者走神,你就不知道他在讲什么了,这样从学术水平上看是挺高超的,但是从普通读者角度来说有些为难我们了。不过总体来说,做学术还是得脑袋里多装些知识,能把问题仔细地讨论开,也能用简单的话给出结论,还是很不错的。 (三)结论:
本文通过分析两篇文章的概述,展开的角度,论点,论据,以及创新点,语言风格,本人认为第二篇文章总体上较第一篇文章更胜一筹,而且学到写文章的一种技巧,也就是当论题太过于宏大时,不要想着泛泛而谈,不要想着面面俱到,应该另辟蹊径,从一个小的点去展开,从论题里的本质展开论述,运用严密的逻辑结构层层说理,环环相扣得出来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且看起来更加科学。当然这对于初学者是个挑战,但是我相信经过多多阅读此类文章会让我们学到这种说理方式的,这是一个训练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