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加快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枣阳市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全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根据《襄阳市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加快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襄政发〔2019〕7号)和《枣阳市政府关于印发枣阳市奖励旅游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枣政发〔2017〕6号)精神,结合枣阳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政策
(一)鼓励文旅产业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法人。文旅产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自登记之日起前五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鼓励市内企业剥离文化及相关产业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法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前五年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新进入“四上”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 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四)对文化企业新获批高新技术企业,除国家、省、襄阳市正常奖励外,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15万元奖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
长江质量奖的文化企业,除国家、省、襄阳市正常奖励外,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
(五)积极开展文化产业领域的招商引资,对新引进并经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财政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重大文化产业投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不重复计奖。
(六)发展乡村特色旅游奖励。凡被评定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省旅游名镇、省旅游名村、省旅游名街,除了省奖励外,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旅游厕所达到1A、2A、3A标准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涉新引进旅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并约定对等旅游厕所建设标准,不重复计奖。对于当年度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民宿的经营户,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七)旅游企业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和5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和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万元、2 万元和3 万元奖励。旅游商品开发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旅游商品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大赛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八)旅游地接奖励。
1.年度总量奖励。对接待在枣阳住宿一晚并游览2个以上经营性A级景区,游客数达到0.1万人次、0.5万人次、1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每团人数至少在10人次以上),分别按每人次5 元、10元和15元给予奖励。
2. 大型团队奖励。对一次组织旅游团队来枣旅游 200 人以上、停留至少一天一夜的,游两个经营性A级景区,奖励1万元。一次性组织游客超过400人的,按2个大型团队计算;依次类推,一团一报备,一团一奖励。
(九)导游人员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襄阳市级、枣阳市级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我市导游员、讲解员,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土地供给优惠政策
(十)对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或纳入省级文化产业规划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保障用地;对涉及文化产业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最高年期出让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生产性文化产业项目,参照执行该地区工业用地优惠政策,实行一企一策。
(十一)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后,核发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十二)支持转制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产业,其用地手续办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三、特色产业扶持政策
(十三)凡在我市注册的影视及文化创意类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三免二减半”奖励给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后不再享受此政策。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成立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五)市财政设立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激励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间若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