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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19春离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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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A卷 一、问答题(每小题 10分,共50 分) 1、简述行政的特征。 答: (1)执行性。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的活动,其主体的执行性决定了它表现为对决策任务的执行与完成。在我国,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以执行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前提,做到有令必行,雷厉风行,讲求效率。 (2).政治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府机关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实现其阶级使命而建立起来的组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规定来进行活动,实现国家的统治职能。行政机关的使命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强烈的阶级性,行政机关也不例外。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机关是人民政府,主要通过大量的组织工作来保证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的行政管理者要提高社会主义政治觉悟,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公仆的态度为人民“行”好“政”。 (3).权威性。权威是指把一部分人的意志强加于另一部分人,是以服从为前提的。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最有权威性的东西。行政管理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强制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 共2页(第 1 页) 答案务必写在答题纸上,否则不得分,超出黑色边框区域的答案无效!

为后盾的。一切被管理对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都有服从的义务。但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时也必须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种法制性集中体现了行政的权威性。 2、简述行政主体的含义。 答: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 3、简述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答: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 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 2.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属性要件。 3.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行政行为的客观要件 4、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 答: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5、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 答: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 共2页(第 2 页) 答案务必写在答题纸上,否则不得分,超出黑色边框区域的答案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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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述题(20分)

论述我国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答:(1)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案例分析题(30分,每小题6分)

案情:某公司系转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人。全体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对董事长产生及变更办法,章程未作规定。股东会议选举甲、乙、丙、丁四人担任公司董事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选举甲为董事长。

后乙、丙、丁三人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通过罢免甲董事长职务并解除其董事,选举乙为董事长的决议。乙向区工商分局递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经多次补正后该局受理其申请。 其后,该局以乙递交的申请,缺少修改后明确董事长变更办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 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工商局经复议后认定三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错误,决定予以撤销。 三人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经过公证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问题:

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

2.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确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说明理由。

3.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不同? 4.法院接到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如何处理? 5.《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 答:

1.公司的设立登记为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符合“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为行政许可。 公司的变更登记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改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登记。

对变更登记的性质认识不尽统一,有两种主流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是行政许可,理由是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意见认为是行政确认。理由是变更登记并不决定公司的身份或资格,只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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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19春离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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