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 。
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
、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
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日内向对方主张。
、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
进行赔偿。
、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倍的滞纳金。
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的。
、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支付甲方滞纳金。
、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倍支付滞纳金。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
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滞纳金。
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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