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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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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 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居住质量和环境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进行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成立大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验收办)。市综合验收办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计划、规划土地、城建、房地产、环保、公用、卫生、开发办、公安、广播电视、教育、电业、电信、邮政等部门以及有关专业公司、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参加。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向市综合验收办报送住宅小区竣工计划安排。

市综合验收办根据需要,可对住宅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住宅小区房屋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综合验收办申请综合验收。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申请分期综合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达到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综合验收: (一)建筑物的建设符合规划批复和设计要求;

(二)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 (三)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验收合格,手续齐全;

(四)投入使用区域内的道路、环卫设施、绿化、路灯等市政配套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五)施工设施、设备以及施工暂设、剩余构件、建筑残土全部清除; (六)动迁户妥善安置; (七)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住宅项目文件、房地产计划;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 (六)消防验收许可证; (七)环保验收证明;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市综合验收办在接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对小区内的房屋单体工程质量、道路、排水、路灯、园林绿化、消防、卫生防疫、环境卫生、自来水、煤气、用电、物业管理前期准备以及学校、幼儿园、居民委用房等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住宅小区

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第九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后,应按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条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市综合验收办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后重新验收。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市综合验收办可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时冻结部分或全部工程等强制措施,直至其达到验收标准;未达到验收标准前,任何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其他有关开发、建设手续。

第十一条市综合验收办可结合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等级的评定建议。住宅小区等级评定情况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以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住宅小区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居住质量和环境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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