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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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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1.0.3 本规范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4 砌体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control grad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若干要素对施工技术水平所作的分级。 2.0.2 型式检验type inspection

确认产品或过程应用结果适用性所进行的检验。 2.0.3 通缝continuous seam

砌体中,上下皮块材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 2.0.4 假缝supposititious seam

为掩盖砌体竖向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表面作灰缝处理的灰缝。 2.0.5 配筋砌体 reinforced masonry

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以及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的统称。 2.0.6 芯柱core column

在砌块内部空腔中插入竖向钢筋并浇灌混凝土后形成的砌体内部的钢筋混凝土小柱。 2.0.7 原位检测inspection at original space

采用标准的检验方法,在现场砌体中选样进行非破损或微破损检测,以判定砌筑砂浆和砌体实体强度的检测。

3 基本规定

3.0.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长度L 宽度B (m) L(或B) ≤30 3090 允许 偏差 (mm) ±15 ±10 ±20 3.0.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 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0.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l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0.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0.6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3.0.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3.0.8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0.8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表3.0.8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墙砌体密度 (柱)>1600 3厚 (kg/m) (mm) 风载(kN/m2) 砌体密度 1300-1600 3(kg/m) 风载(kN/m) 20.3 (约 7级风) 190 - 0.5 0.4 0.3 (约 (约 (约 98级7级级风) 风) 风) - 0.4 0.5 (约 (约 89级级风) 风) - 1.4 1.1 0.7 240 2.8 2.1 1.4 2.2 1.7 1.1 370 5.2 3.9 2.6 4.2 3.2 2.1 490 8.6 6.5 4.3 7.0 5.2 3.5 620 14.0 10.5 7.0 11.4 8.6 5.7 注: 1 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如10m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 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列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3.0.9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3.0.10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表3.0.10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项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目 A B 制度健 全,并 严格执 行;非 施工方 质量监 督人员 经常到 现场, 或现场 设有常 驻代表 ;施工 方有在 岗专业 技术管 理人员, 人员齐 全,并 制度基 本健全 ,并能 执行; 非施工 方质量 监督人 员间断 地到现 场进行 质量控 制;施 工方有 在岗专 业技术 管理人 员,并 持证上 岗 C 有制度; 非施工 方质量 监督人 员很少 作现场 质量控 制;施 工方有 在岗专 业技术 管理人 员 现 场 质 量 管 理 持证上 岗 砂 浆 、 混 凝 土 强 度 砂 浆 拌 合 方 式 砌 筑 工 人 试块按 规定制 作,强 度满足 验收规 定,离 散性小 机械拌 合;配 合比计 量控制 严格 中级工 以上, 其中高 级工不 少于 20% 试块按 规定制 作,强 度满足 验收规 定,离 散性较 小 机械拌 合;配 合比计 量控制 一般 高、中 级工不 少于 70% 试块强 度满足 验收规 定,离 散性大 机械或 人工拌 合;配 合比计 量控制 较差 初级工 以上 3.0.11 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3.0.12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3.0.13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段划分。

3.0.14 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1总则1.0.1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1.0.3本规范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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