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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嘉善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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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椐《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现有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对象之外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为主、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同意进行适当补助,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与收入现状、承受能力相适应;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相挂钩;与全县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为统筹范围。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采取按年缴费方式。

缴费基数分别为县统计局核定、县劳动保障局公布的上上年度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两者之和平均数,个人缴费比例为8%(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逐步提高到10%)。农村居民可任选其中一个基数缴费,城镇居民可选择后两个中的一个基数缴费。

第六条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财政分别按当期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农村居民统一以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5%比例补贴),其中3%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帐户,2%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贴资金由县、镇两级财政分别按50%比例承担。

参保人员因家庭困难等原因当年未及时缴费的,凭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证明,允许次年按当期的缴费标准补缴,财政按上一年度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七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精神,对45一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并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将到龄奖励扶助改为即期投入,在其参保缴费期间按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给予3%的参保特殊补贴并记入特殊补贴帐户。补贴资金由县、镇二级财政分别按50%比例承担。

第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三年内,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参保人员适当缴费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

嘉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嘉善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嘉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椐《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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