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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景观、城市防灾通道和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文物古迹周边保护范围内,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要求;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不能超过文保单位现状平均高度。
2、历史文化街区包括核心景区和历史文化集中体现区。
核心景区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历史文化集中体现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0m, 3、临河建筑
洸河、府河、越河的规划沿岸新建建筑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 建筑单层层高的控制按使用要求而确定,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1)居住建筑层高为2.7m—3.0m; (2)办公建筑层高为3.0m—3.6m; (3)商业建筑层高为3.3m—5m (4)文教卫生建筑层高为3.0m—4m;
建筑室内共享空间(跨层的厅、堂),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共享空间内进行加层建设或改造。
第六十二条 在建成区内一般不得对建筑物进行加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加层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加层后能满足建筑的容量、间距、退让、高度的规定。
2、有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同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抗震可行性等鉴定证明。
3、符合城市规划对该地段的技术要求,不影响城市环境景观。
第五节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六十三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敞阳台;沿河道两岸和山体周边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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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主干道两侧不宜建设居住建筑,确需建设的,其立面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 (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置; (三)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四)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必须统一设置;
(五)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材料色彩。
第六十五条 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六十六条 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
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
第六十七条 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
新建低、多层住宅应采用坡顶屋面,高层建筑顶部必须对视景与夜景作重点设计。鼓励屋顶绿化。
第六十八条 毗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宜修建围墙,鼓励开墙透绿。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不应高于2.2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退让出的地块作绿化用地。围墙形式应与所处环境及道路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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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交通规划管理
第六十九条 铁路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外侧轨道外缘向外起算,高速铁路为50米,干线铁路为20米,铁路专用线为10米。
高速铁路、干线铁路与公路及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新建铁路与规划道路、河道相交的,应当预留实施空间。
第七十条 公路的道路红线按照其等级、规划功能及相衔接的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控制。
高速公路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围网向外不小于50米;国道、省道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道路红线向外分别为20-30、10-20米;其他公路两侧需设置绿化保护带的,控制宽度为道路红线向外不大于10米。
第七十一条 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需设置出入口的,宜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
一级公路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相交,可采用立体交叉形式。其他等级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采用平面交叉形式的,应当采用交通渠化方式并同步设计交通安全管理设施。
第七十二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个等级。 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应当与道路红线一致。
快速路道路红线宽度为60-80米,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为40-60米,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5-40米,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5米以下。
城市快速路两侧绿化保护带宽度为15-30米;其他城市道路需设置绿化保护带的,宽度不大于30米。
第七十三条 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的,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规划有立交形式的,按照立交形式结合相交道路红线宽度控制立交用地;无立交形式的,互通立交按200米半径控制用地;简易立交按路口展宽处理,设跨线桥的道路展宽段长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点沿道路走向延伸250米,不设跨线桥的道路展宽尺寸按平面交叉口控制。
主干路与其它道路平面交叉的,应当在道路红线内设置进出口展宽段。在进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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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侧,展宽段长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点向后不小于80米;在出口道外侧,展宽段长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点向前不小于60米。在道路红线宽度变化处,还应设不小于30米的渐变段。
第七十四条 规划宽度大于15米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人行道,人行道单侧宽度不小于2.5 米。在道路红线外侧设有宽度大于10 米绿化保护带的,人行道可结合绿化保护带设置。
城市道路人行设施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七十五条 人行天桥或地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要求。有特殊需要并具备条件的,可设专用过街设施。
第七十六条 双向6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在道路交叉口渠化范围内公共汽车专用道宽度不小于3.25米。
第七十七条 在城市主干路及有条件的城市道路上宜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公共汽车专用道旁应当设置港湾式或月台式公交停靠站。
停靠站站台可设置在道路绿化分隔带或人行道内侧,长度为4-5台标准公交车车位,尚不能满足停靠要求的,可纵向间隔50米后增加设置长度不小于3台标准公交车车位的停靠站站台。
第七十八条 在城市主干路及有条件的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或人行道内侧应当设置长度为1-2台出租车车位的即停点。
第七十九条 新建、改建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位于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的,应当退让道路绿线一定距离,出入口与道路绿线之间应设有不小于200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
第八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 (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二)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 (三)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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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
(五)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等道路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
(六)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居住)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
(七)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供水及排水工程
第八十一条 新建水厂、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应当按照规划供水量确定,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
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外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与现状水厂、泵站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八十二条 供水管网一般应当设置为环状。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池。
第八十三条 新设排水管网应当满足雨污分流的要求。
第八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面积应当按照最终处理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
污水处理厂周边应当设置卫生防护带。在污水处理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生活居住类建筑。
第八十五条 城市中水设施应当按地下式安排,并采取防护措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地上附属建筑物面积应当尽量缩小。处理规模不大于1万吨/日的城市中水站,用地指标宜采用0.7平方米·日/吨。
在建设用地紧张的区域,可结合河道保护带设置地下式城市污水收集及中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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