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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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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为居住建筑配套建设的各类市政设施,一般不得沿街布置。新开发地块周边沿街界外处理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市政设施,应当迁移至地块内统一安排。

第三十六条 沿规划确定的城市河湖水面、宽度20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各类建筑物,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筑退让内容和要求。沿规划确定的城市河湖水面一侧无规划路的,规划方案应当预留公共通道。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三十九条 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0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四十条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对应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间距的一半。

用地界线外为绿地、广场或非建设用地的,各类建筑的退用地界线距离可适当减小。

受用地形状、建筑布局、建筑功能等特殊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要求的,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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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规定:

(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20米;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 (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

(四)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的大型公共、商业建筑,退让距离应当加大。 (五)旧区改建项目以及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以减小。 (六)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退各类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七)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八)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第四十二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的,建筑退河道两侧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为绿化带(含疏浚路)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

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0米。

第四十四条 沿架空电力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线路保护区的距离不小于1米。

第四十五条 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河道蓝线的距离均不小于5米,退规划支路和绿线的距离均不小于3米。

市政公用类建筑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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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间距

第四十六条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至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遮挡建筑物外挑阳台、走廊、屋顶挑檐等对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形成日照遮挡的,应当按其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间距。

第四十七条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其中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

第四十八条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相对面的宽度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及女儿墙顶部透空栏杆等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

第四十九条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如图1—图4所示)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5倍,且不小于15米;生活居住类建筑为中小学的教学楼、医院病房楼和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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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7倍;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8倍。

(二)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30米。

(三)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36米以上(含36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36米。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如图5所示)应当(宜)满足下列规定:

(一)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5米。

(二)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

(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25米。

第五十条 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次要朝向一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五十一条 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山墙上不设置窗户的,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不小于6米,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各种层数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二)山墙上设置窗户的,侧向间距宜在前项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米。 第五十二条 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的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规定控制。

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主要朝向的规定控制。

第五十三条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层与多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6米; (二)多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9米; (三)高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五十四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以及除住宅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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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十五条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

第五十六条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如图6所示)。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按前款规定确定其他遮挡建筑(如图7所示)。

第五十七条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

(二)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三)二层以下(含两层)简易住宅;

第五十八条 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工作,或者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九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济宁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需进行多点沿线分析的,日照分析报告须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间,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

需进行窗户分析的,日照分析报告须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间,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第四节 建筑高度、面宽控制

第六十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风景旅游、文物保护、建筑间距、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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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十五条为居住建筑配套建设的各类市政设施,一般不得沿街布置。新开发地块周边沿街界外处理用地范围内的现状市政设施,应当迁移至地块内统一安排。第三十六条沿规划确定的城市河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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