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自治区中小企业融资
担保补助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7.25 【实施日期】2016.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自治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担保机构:
根据《宁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企)发[2015]108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2015年12-2016年7月份自治区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融资担保业务要求
1、符合条件(具体条件参照《办法》)的担保机构在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之间发生的单户1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2、对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不额外收取除担保费以外的评审、咨询等其它相关费用;
3、对企业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平均不得高于担保额度的3%。 1 / 3
二、补助内容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1、担保业务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1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年发生担保责任额给予不超过2%的业务补助;
2、增资奖励:对民营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实有担保资金)的,按当年实际增资额给予不超过5%的增资奖励。 三、申报材料
担保机构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大小)。 1、申请补助资金的书面文件;
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包括电子版); 3、担保业务汇总表(附件2,包括电子版); 4、增资证明材料; 5、法人执照(复印件);
6、与合作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7、担保合同(复印件)和履约情况说明; 8、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9、放款通知书或存款进账单等贷款落实凭证; 10、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11、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市、县财政部门还须提供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书面文件和本地区担保机构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汇总表。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四、申报方式
区级担保机构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申报材料,其他担保机构向所在地财政局提出 2 / 3
申请,各市、县财政局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
五、截止日期
各市、县财政局及各担保机构收到文件后及时汇总相关资料,须在2016年8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过期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相关申请文件及附件电子版报送至邮箱dingmin365@163.com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丁敏 联系方式:0951-5069426 附件: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2、担保业务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7月25日
附件1:
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20××年×月至20××年×月) 担保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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