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
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安政办[2010]223号 【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06 【实施日期】2010.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安政办〔201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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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满足城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安政〔2010〕5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投资及管理 (一)城区公共配套设施
市、区财政投资、行政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道路、污水雨水管线、路
灯、市政园林绿化、中小学、公立医院、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市政公厕、垃圾中转站、农贸市场及道路指示牌等,由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按现行投资、建设、管理体制落实,或经市政府同意后引入社会资金代建。
行业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自来水市政管网、天然气管道、热力管
道、变电站、开闭所等行业建设管理的城区公共设施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城市发展进程由各行业公司逐步投资建设实施管理。
经营性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城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社会养老院及农贸市场等商
业配套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的原则实施。对于居住区内规划的幼儿园,提倡开发公司随住宅和营业房联合销售(需在售房合同中注明),产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单位经营,收入用于业主补贴。
居住区占地内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
附件)中社区用房、警务室、社区级文化活动服务中心、社区级体育设施、垃圾中转站、市政公厕等,其相关费用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计入起始价,由开发单位建设,建成后按安政〔2010〕55号文件规定移交给相关接受主体,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管理。 2 / 3
实行土地统征或土地整理后开发建设的土地,由土地统征单位、土地整理单位负责
统征或整理范围内相应城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建设费用直接计入土地成本,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土地统征单位、土地整理单位投资建设有困难的,可报安阳市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批复后,按照本细则其它管理条款分类实施。
(二)居住区内公用服务配套设施
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小区规划图中小区内道路、绿化、雨污水管道、路灯、变配电室、热力交换站房、二次加压供水设备间、消防设备、居住区体育设施、居住区文化设施、物业用房、小区内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小区内公用设施由开发商按规划指标和规定标准建设,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建成后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单位管理。
小区内需建电力关闭所的,由开发商(小区)无偿提供场地,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和后期管理,土地权归小区业主所有,设备管线归供电公司管理。
小区内变配电设备及线路、热力交换设备及管道、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及管道、供气等属于小区居民购买的公用服务设施,由于其专业要求特殊,直接影响居民生活水平,故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上述单位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规尽快制定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管养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切实保障居民的宜居环境。 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 (一)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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