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各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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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中下旬刊》 2011年第6期
贵州省经信委面向社会征集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企业发展项目
五月,贵州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办公室开通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的网络平台,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均可通过指定网站,向贵州省经信委申报项目。项目将进入贵州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项目库,贵州省经信委中小办将从项目库中优选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项目建设年”精神,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企业项目建设工作,贵州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办公室加强项目管理工作,专门开发了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互联网进行申报。项目支持的重点是:中小企业创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专业化发展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中小企业市场开拓;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
将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5 月1 日起,乌鲁木齐市执行《乌鲁木齐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乌鲁木齐市将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成立乌鲁木齐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统筹协调、指导建设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系统地为中小企业创业、技术支持、信息咨询、法律支援、投资咨询、职工和人才培训、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化服务。
2.引导和鼓励各区(县) 成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各区(县) 创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对经认定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一次性给予20-50 万元的补助。到2015 年,全市建成15 个初具配套服务和创业孵化功能的小企业创业基地。
3.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闲置场地和厂房改造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4.对经认定的各类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成功孵化规模以上企业的,除帮助申请自治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补助外,每孵化培育1 家规模以上企业给予2 万元奖励,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细则》就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细规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 万元(含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5.2010-2020 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6.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7.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8.除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外,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西部开发政策及新疆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均可享受。
规定法无明文禁入行业一律向中小企业开放
《细则》明确规定,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中小企业开放。
《细则》提出,放宽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残疾人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条件,为其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供“绿色通道”。《细则》中明确,对企业招用非乌鲁木齐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超过5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自发组织共同创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为两年。
《细则》提出,自2011 年1 月1 日起,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到中小型企业就业,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全额补贴。当年缴费基数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细则》还明确,自2011 年起,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 ( 超过100 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残疾人达到6%以上、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提供50-1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每年按20%递增《细则》提出,2011 年,乌鲁木齐市财政在预算内新增1000 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与原工业发展专项资金3000 万元合并,形成乌鲁木齐市每年4000 万元规模的扶持中小企业及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逐年按20%递增。
据了解,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市场开拓、品牌建设、人才培训、扩大就业以及面向乌鲁木齐市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信用征集、信用评价、小额贷款、小企业创业和孵化、企业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
《细则》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1.技术创新资金每年安排600 万元。主要用于奖励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上,列入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每年创新导向计划目录,并经过专家评审团认证的新产品与新技术,每个企业一次
性奖励5-10 万元。2.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600 万元。主要用于各区(县)
重点推荐,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贷款给予10-30 万元贴息(同笔贷款不享受重复贴息)。
3.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600 万元。主要用于对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税收增长10%以上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贴息,每个企业贴息不超过30 万元(同笔贷款不享受重复贴息)。
4.中小企业新建项目扶持资金600 万元。主要用于对中小企业新建的并且符合乌鲁木齐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扶持和补助,每个项目给予5-20 万元的补助。
5.名牌战略专项资金500 万元。主要用于对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对于当年获得新疆著名商标和新疆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 万元。
6.企业上规模资金600 万元,主要用于奖励自2011 年起,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增长,地方财政税收超100 万元,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销售收入突破5000 万元,地方财政税收超150 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 万元;销售收入突破1 亿元,地方财政税收超200 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7.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500 万元。主要用于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维护费用、信用评级补贴、担保公司担保风险补贴、管理咨询公司补贴、培训机构补贴、创业服务机构补贴、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贴、各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专项贷款风险补贴、投资公司风险补贴及各平台网络建设补贴等。
8.以上1-4 款不得叠加,其余款项能重复享受。但除预上市企业外,每个企业每年享受各种专项资金合计不得超过100 万元。扶持中小企业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所设各专项资金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可调剂使用。此外, 《细则》还要求各区(县) 要设立相应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本级其它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应向中小企业倾斜。
将统筹解决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
《细则》要求乌鲁木齐市统筹解决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具体如下:
1.在保证大项目用地的前提下,积极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问题。
2.提供用地政策支持,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优化升级。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可将民营和中小企业原有用地上现有的合法建筑在主体结构没有影响的前提下适当改造并临时改变用途,用于发展现代都市工业,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改变。但未经批准,不得改为经营性用地。
3.鼓励集约化用地,提高企业土地利用效率。对新建项目(房地产除外),在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适当提高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对已经供地的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多层厂房和标准厂房,改建、扩建和技改等需要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加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
4.市国土资源局要为中小企业发展作好土地查询、登记、发证等服务,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抵押、变更、转让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