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节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一、劳动关系含义与特征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
2、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特点 3、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一)劳动法律关系
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显示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力和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的双务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三)事实劳动关系 1、含义
(1)指用人单位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外无书面劳动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义务之一是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3)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较只是缺少了书面劳动合同。 2、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 (1)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 (2)关系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替代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关于实施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备以下情形劳动关系成立 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活动
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活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凭证 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④考勤记录
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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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法规定的三项措施
(1)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2)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三、劳务关系 1、定义
劳务关系指劳动服务供给者与劳动服务的需求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服务供给者向劳动服务的需求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劳动服务的需求者依照约定向劳动服务供给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2、劳务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个体经济组织、合伙、法人、政府等 (2)内容:劳务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客体:行为,物,智力成果及其他事务 3、劳务关系的特征
(1)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工作风险一般由劳务供给者自行承担 (3)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 (4)劳务关系主体具有不特定性 四、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劳动关系因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劳务关系产生的原因在于社会分工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规范;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等调整规范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 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不特定性,当事人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非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 彼此之间无从属性 5、权利义务有系统性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权力; 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服务供给者不是需求者的雇员,不享受劳动法规定的权利 6、劳动条件的提供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中,实现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关系中,如未作约定,工具、设备等物质条件一般由劳动服务供给者提供 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劳务关系只有民事责任 8、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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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务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仲裁或诉讼各自终局,权利救济方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9、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适用无过错原则;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劳务派遣的概念 (一)劳务派遣的含义
1、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 位招收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劳动者和劳务派遣机构从中获得 收入的经济活动。 2、又称雇员租赁、雇员派遣、劳动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力派遣等 (二)劳务派遣的性质
1、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劳务派遣机构,雇员是被派遣的劳动者。
2、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两两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但是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两者结合起来组成一种特殊的组合劳动关系。
3、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有关系没劳动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没关系 4、协议规定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 六、劳务派遣的特点 (一)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
劳务派遣机构是形式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其职责是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甄选、考核、录用, 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支付工资、提供福利待遇,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督促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劳 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二)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
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是实际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 (三)劳动争议处理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既可能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 也可能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发 生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 (四)处理异地劳动争议可以参照以下原则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动争议由劳务派遣机构所在地管辖 2、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由用工单位所在地管辖
3、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可由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当事人选择劳务派遣机构所在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管辖
【能力要求】
一、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 1、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3)由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在一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2013年7月1日) 3、合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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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1、管理的特殊性
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在于避免可能出现的劳动歧视问题,即单位的正式雇员与被派遣劳动者在地位、待遇等方面的差别对待 2、被派遣者的权力 (1)参加工会的权利 (2)民主参与的权利
(3)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4)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 4、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其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三、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 1、委托经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的外企服务单位办理
2、必须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保护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 3、中国雇员必须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应聘 4、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查手续
5、涉外就业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6、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7、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8、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9、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节 工资集体协商
一、工资集体协商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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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指企业工会(雇员)代表与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2、工资协议
工资协议是指就工资分配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
1、由省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任职条件 2、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3、确定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义务
①坚持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维护企业集体利益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一致的原则
②真实反映所委托方的意愿,维护委托方合法权益,及时与委托方沟通情况 ③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产生的矛盾,认真负责地进行调解,避免冲突性事件发生 ④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工资集体协商中涉及的有关秘密信息 (四)社会协商
一些地区小微企业众多,雇员比较松散。在同一地区相关企业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此类工资集体协商被称为社会协商
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含义和作用 (一)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含义
1、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和水平,调节工资分配关系,指导工资增长,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方法、规定的总称。 其主要目的是调整、 规范工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工资水平,保证所有的劳动者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公平。 2、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各类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工资指导线的作用 1、宏观方面
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水平提供依据,有利于企业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2、企业方面
引导企业自觉控制人工成本水平。政府在工资的宏观调控方面, 总的原则是实施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同时在工资的调控上由总量控制向水平控制转变 3、政府方面
完善国家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企分开 三、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的原则
1、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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