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作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大学(科研院所等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 ******** 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内容:
2.主要技术参数:
第二条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甲方:
1. 提供试验基地及资金保障; 2. 样机制作及安装、调试; 3. 市场推广。 乙方:
1. 项目内容的设计、开发; 2. 技术难题攻关; 3. 样机制作指导; 4. 技术文件编写。
第三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 甲方:
1. 项目合同签到后先支付给乙方***万元 。 2.按本项目产品销售收入的1%支付给乙方,每年结算一次。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 5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五条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第六条 在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损失的,合作各方各自承担风险损失: 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3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
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 3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八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 合作各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和技术风险; 2. 双方协商同意 ;
第十条 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福州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合作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