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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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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

头孢菌素类抗生素

头孢菌素类根据其抗菌谱、抗菌活性、对β内酰胺酶的稳定性以及肾毒性的不同,目前分为四代。第一代头孢菌素主要作用于需氧革兰阳性球菌,仅 对少数革兰阴性杆菌有一定抗菌活性;常用的注射剂有头孢唑林、头孢噻吩、头孢拉定等,口服制剂有头孢拉定、头孢氨苄和头孢羟氨苄等。第二代头孢菌素对革兰 阳性球菌的活性和第一代相仿或略差,对部分革兰阴性杆菌亦具有抗菌活性;注射剂有头孢呋辛、头孢替安等,口服制剂有头孢克洛、头孢呋辛酯和头孢丙烯等。第 三代头孢菌素对肠杆菌科细菌等革兰阴性杆菌具有强大抗菌作用,头孢他啶和头孢哌酮除肠杆菌科细菌外对铜绿假单胞菌亦具高度抗菌活性;注射品种有头孢噻肟、 头孢曲松、头孢他啶、头孢哌酮等,口服品种有头孢克肟和头孢泊肟酯等,口服品种对铜绿假单胞菌均无作用。第四代头孢菌素常用者为头孢吡肟,它对肠杆菌科细 菌作用和第三代头孢菌素大致相仿,其中对阴沟肠杆菌、产气肠杆菌、柠檬酸菌属等的部分菌株作用优于第三代头孢菌素,对铜绿假单胞菌的作用和头孢他啶相仿, 对金葡菌等的作用较第三代头孢菌素略强。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

临床常用的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主要有:(1)对肠杆菌科和葡萄球菌属细菌有良好抗菌作用,但对铜绿假单胞菌无作用者,如链霉素、卡那霉素、核糖霉素。其中链 霉素对葡萄球菌等革兰阳性球菌作用差,但对结核分枝杆菌有强大作用。(2)对肠杆菌科细菌和铜绿假单胞菌等革兰阴性杆菌具强大抗菌活性,对葡萄球菌属亦有 良好作用者,如庆大霉素、妥布霉素、奈替米星、阿米卡星、异帕米星、小诺米星、依替米星。(3)抗菌谱和卡那霉素相似,由于毒性较大,现仅供口服或局部应 用者有新霉素和巴龙霉素,后者对阿米巴原虫和隐孢子虫有较好作用。此外尚有大观霉素,用于单纯性淋病的治疗。所有氨基糖苷类药物对肺炎链球菌、溶血性链球 菌的抗菌作用均差。

5. 新生儿、婴幼儿、老年患者应尽量避免使用本类药物。临床有明确指征需使用时,则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给药方案。

6. 妊娠期患者应避免使用。哺乳期患者应避免使用或用药期间停止哺乳。

四环素类抗生素

四环素类抗生素包括四环素、金霉素、土霉素及半合成四环素类多西环素(强力霉素)、美他环素(甲烯土霉素)和米诺环素(二甲胺四环素)。四环素类曾广泛使用于临床,由于常见病原菌对本类药物耐药性普遍升高及其不良反应多见,目前本类药物临床使用已受到很大限制。

牙齿发育期患者(胚胎期至8岁)接受四环素类可产生牙齿着色及牙釉质发育不良,故妊娠期和8岁以下患者不可使用该类药物。 3. 哺乳期患者应避免使用或用药期间暂停哺乳。 大环内酯类抗生素

目前沿用的大环内酯类有红霉素、麦迪霉素、螺旋霉素、乙酰螺旋霉素、交沙霉素、柱晶白霉素。大环内酯类新品种(新大环内酯类)有阿奇霉素、克拉霉素、罗红 霉素等,其对流感嗜血杆菌、肺炎支原体或肺炎衣原体等的抗微生物活性增强、口服生物利用度提高、给药剂量减小、不良反应亦较少、临床适应证有所扩大

4. 肝病患者和妊娠期患者不宜使用红霉素酯化物。

5. 妊娠期患者有明确指征用克拉霉素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采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

林可霉素类包括林可霉素及克林霉素,克林霉素的体外抗菌活性优于林可霉素。

5. 本类药物不推荐用于新生儿。

6. 妊娠期患者确有指征时方可慎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甲硝唑和替硝唑

本类药物对厌氧菌、滴虫、阿米巴和蓝氏贾第鞭毛虫具强大抗微生物活性。 2. 妊娠早期(3个月内)患者应避免使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 3. 本类药物可能引起粒细胞减少及周围神经炎等,神经系统基础疾患及血液病患者慎用。

4. 用药期间禁止饮酒及含酒精饮料。 磺胺类药

根据药代动力学特点和临床用途,本类药物可分为:(1)口服易吸收可全身使用者,如磺胺甲噁唑、磺胺嘧啶、磺胺林、磺胺多辛、复方磺胺甲噁 唑(磺胺甲噁唑和甲氧苄啶SMZ-TMP)、复方磺胺嘧啶(磺胺嘧啶和甲氧苄啶SD-TMP)等;(2)口服不易吸收者如柳氮磺吡啶(SASP);(3) 局部使用者,如磺胺嘧啶银、醋酸磺胺米隆、磺胺醋酰钠等。

6. 本类药物可引起脑性核黄疸,因此禁用于新生儿及2月龄以下婴儿。 7. 妊娠期、哺乳期患者应避免用本类药物。 呋喃类抗菌药

国内临床使用的呋喃类药物包括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和呋喃西林。

2. 在新生儿红细胞中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时使用呋喃妥因可发生溶血性贫血,故新生儿不宜使用。成人患者缺乏此酶者也不宜使用。 3. 哺乳期患者服用本类药物时应停止哺乳。 三、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的使用 (一)肾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的使用

1. 基本原则:许多抗菌药物在人体内主要经肾排出,而某些抗菌药物具有肾毒性,肾功能减退的感染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的原则如下:

(1)尽量避免使用肾毒性抗菌药物,确有使用指征时,必须调整给药方案。 (2)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及药敏试验结果等选用无肾毒性或肾毒性低的抗菌药物。

(3)根据患者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及抗菌药物在人体内排出途径调整给药剂量及方法。

2. 抗菌药物的选用及给药方案调整:根据抗菌药物体内过程特点及其肾毒性,肾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选用有以下几种情况(参见表4)。

(1)主要由肝胆系统排泄或由肝脏代谢,或经肾脏和肝胆系统同时排出的抗菌药物用于肾功能减退者,维持原治疗量或剂量略减。

(2)主要经肾排泄,药物本身并无肾毒性,或仅有轻度肾毒性的抗菌药物,肾功能减退者可使用,但剂量需适当调整。

(3)肾毒性抗菌药物避免用于肾功能减退者,如确有指征使用该类药物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达到个体化给药;也可按照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内生肌酐清除率为准)减量给药,疗程中需严密监测患者肾功能。 表4 肾功能减退感染患者抗菌药物的使用

肾功能减退时的使用 抗菌药物 氯霉素 两红霉素、阿奇氨苄西林/舒巴坦 氨苄西林 阿性霉素B 霉素等大环头孢哌酮 头阿莫西林/克拉维可使用,按莫西林 哌拉异烟肼 甲内酯类 利福孢曲松 头孢酸 替卡西林/克原治疗量西林 美洛西硝唑 伊曲平 克林霉素 哌酮/舒巴坦 拉维酸 哌拉西林或略减量 林 苯唑西林 康唑口 服多西环素 /三唑巴坦 液 青霉素 羧苄头孢氨苄 头头孢唑肟 头氧氟沙星 左氧氟磺胺甲噁可使用,治西林 阿洛西孢拉定 头孢孢噻肟 头孢沙星 加替沙星 林 头孢唑啉 呋辛 头孢西吡肟 氨曲南 环丙沙星 头孢噻吩 丁 头孢他啶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美罗培南 万古霉素 去庆大霉素 妥甲万古霉素 布霉素 奈替替考拉宁 氟米星 阿米卡 胞嘧啶 伊曲星 卡那霉素 康唑静脉注链霉素 射剂 四环素 土霉呋喃妥因 萘特比萘芬 素 啶酸 唑 甲氧苄疗量需减啶 氟康唑 少 吡嗪酰胺 避免使用,确有指征使用者调整给药方案* 不宜选用 注:* 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或按内生肌酐清除率(也可自血肌酐值计算获得)调整给药剂量或给药间期。 (二)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的使用 1. 基本原则

肝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选用及剂量调整需要考虑肝功能减退对该类药物体内过程的影响程度以及肝功能减退时该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发生毒性反应的 可能性。由于药物在肝脏代谢过程复杂,不少药物的体内代谢过程尚未完全阐明,根据现有资料,肝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使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主要由肝脏清除的药物,肝功能减退时清除明显减少,但并无明显毒性反应发生,肝病时仍可正常使用,但需谨慎,必要时减量给药,治疗过程中需严密监测肝功能。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不包括酯化物)、林可霉素、克林霉素属此类。 (2)药物主要经肝脏或有相当量经肝脏清除或代谢,肝功能减退时清除减少,并可导致毒性反应的发生,肝功能减退患者应避免使用此类药物,氯霉素、利福平、红霉素酯化物等属此类。

(3)药物经肝、肾两途径清除,肝功能减退者药物清除减少,血药浓度升高,同时有肾功能减退的患者血药浓度升高尤为明显,但药物本身的毒性 不大。严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肾功能同时减退的患者在使用此类药物时需减量使用。经肾、肝两途径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均属此种情况。

(4)药物主要由肾排泄,肝功能减退者不需调整剂量。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属此类。 2. 抗菌药物选用(见表5)

表5 肝功能减退感染患者抗菌药物的使用

抗菌药物 青霉素 头孢唑啉 头孢他啶 肝功能减退时的使用 庆大霉素 妥布霉万古霉素 去甲氧氟沙星 左氧氟按原治疗素 阿米卡星等氨万古霉素 多粘沙星 环丙沙星 量使用 基糖苷类 菌素 诺氟沙星 哌拉西林 阿洛头孢噻吩 头孢噻甲硝唑 氟罗沙星 严重肝病红霉素 克林霉西林 美洛西林 肟 头孢曲松 头孢氟胞嘧啶 伊曲康时减量慎素 羧苄西林 哌酮 唑 用 肝病时减林可霉素 培氟沙星 异烟肼* 量慎用 红霉素酯化物 两性霉素B 酮康肝病时避四环素类 氯霉唑 咪康唑 特比萘磺胺药 免使用 素 利福平 芬 注: * 活动性肝病时避免使用。 (三)老年患者抗菌药的使用

由于老年人组织器官呈生理性退行性变,免疫功能减退,在使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老年人肾功能呈生理性减退,主要经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按常用量给药时,易导致药物在体内积蓄,血药浓度增高,出现药物不良反应。老年患者 尤其是高龄患者接受主要自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应按轻度肾功能减退情况减量给药,可用正常治疗量的2/3~1/2。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 的大多数品种即属此类情况。

2.老年患者宜选用毒性低并具杀菌作用的抗菌药物,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为常用药物,毒性大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 古霉素等药物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有明确使用指征时在严密观察下慎用,同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剂量,使给药方案个体化,以达到用药安全、有效的目 的。 (四)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的使用

新生儿期一些重要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使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酶的分泌不足或缺乏,肾清除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使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主要经肾排泄 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以及主要经肝代谢的氯霉素。确有使用指征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给药方案,个体化给药,以确保治疗 安全有效。不能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者,不可选用上述药物。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头孢菌素类根据其抗菌谱、抗菌活性、对β内酰胺酶的稳定性以及肾毒性的不同,目前分为四代。第一代头孢菌素主要作用于需氧革兰阳性球菌,仅对少数革兰阴性杆菌有一定抗菌活性;常用的注射剂有头孢唑林、头孢噻吩、头孢拉定等,口服制剂有头孢拉定、头孢氨苄和头孢羟氨苄等。第二代头孢菌素对革兰阳性球菌的活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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