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是什
么?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即为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必须有相应的特征,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一、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概念: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征有哪些?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的一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当事人进行诉讼,是要人民法院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因此,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适用范围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资格。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还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独立进行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般与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即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有诉讼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自成年时开始,于宣告无行为能力时丧失,或者于死亡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随其权利能力的
开始、消灭而开始、消灭。非法人团体没有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但法律允许它的代表人以其名义起诉、应诉,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使之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四、哪些人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公民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法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时,由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虽然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但他们在实际上从事着各种各样的民事活动,民事诉讼法承认其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允许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对于保护与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民事权利,维护其他组织自身的民事权利,简化诉讼程序,及时解决纠纷都有重要意义。
任何的公民、法人或者是组织都是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但是如果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存在那必须跟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像原告与被告就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而且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还必须有相应的特征,符合这些特征才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