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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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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综合改革工作,加快集体林地经营方式转变,积极探索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新路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8〕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辖区内取得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且自愿申请退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愿退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户自愿申请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村(居)委会或其他经营主体给予合理补偿。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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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止农户退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坚持不改变林地用途和依法使用的原则。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后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林地保护等级和生态公益林性质,严格依法使用林地。

(三)坚持以点带面,先行先试的原则。选择重点区域开展退出试点,通过探索和实践,形成经验后推广。

第二章 退出条件

第四条 自愿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且有稳定收入来源和固定住所的农户;

(二)退出的林地拥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或林权证(不动产登记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 (一)单纯依靠林地生存,没有其他合法收入来源的农户; (二)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已抵押而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林权共有人未全部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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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退出形式

第六条 以户为单位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不接受家庭成员单独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以户退出的由村(居)委会统一经营管理,或重新发包给本村村民。

第七条 以村或组连片农户退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由村(居)委会统一经营管理或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乡村振兴项目。

第四章 退出程序

第八条 自愿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农户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退出承包林地的地址、宗地、面积等权属信息。申请书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签字、按手印。

(二)审查。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对申请退出承包林地四至界限、宗地数、面积等信息进行审查。符合退出条件的应公示5个工作日。

(三)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村(居)委会书面报乡(镇、办、大峡谷风景管理处)审批。并报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备案。

(四)签订协议。经审批同意后,村(居)委会与农户签订书面退出协议。协议包括承包农户户主姓名、家庭人口;退出承包林地的地块、坐落、面积、宗地等;补偿方式及金额;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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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销登记。协议签订后,即自动解除承包关系,村(居)委会收回承包经营权,按程序注销《林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第五章 补偿办法

第九条 村(居)委会按照不低于市政府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自愿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一次性补偿。若村集体无力支付补偿款,经评估后公开拍卖的价款进行补偿。

第十条 退出承包林地应享受的各类政策性补贴。村(居)委会重新发包到本村(居)农户的,由新承包经营户享受。承包给社会经营主体的,补贴资金由村集体使用。未重新发包或承包的,补贴资金由村集体按补贴类资金使用规定使用。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自愿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保留农村户籍的,仍可参与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在村(居)委会有预留林地的情况下,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申请重新承包林地,但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承包期不得超过原合同剩余期限。

第十三条 建立社会资本经营林地准入制度。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签订合同前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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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查。市林业局对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资格、林地用途进行审查;市工商局对市场主体资质、经营项目、违规违法、诚信状况进行审查;市国土局对市场主体是否符合颁证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市场主体才能参与林地经营活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乡、村(居)两级要对退出承包经营权的林地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加强对经营主体使用林地的情况跟踪管理,切实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林地有效利用。

第十七条 重新发包的,依法以承包方式承包林地,可以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林地承包合同等材料申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的,由承包方持林地承包合同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十八条 农户一经签订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协议,不得违约和干扰第三方的生产经营,如果给第三方经营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专户管理,确保农户补偿资金及时兑现;市国土局要搞好退出林地不动产登记管理;市林业局要做好退出林地的管理和服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林地用途管制。

第二十条 林地退出实行规范化管理,涉及补偿、安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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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

恩施市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综合改革工作,加快集体林地经营方式转变,积极探索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新路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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