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严禁将自制工序委托集团外厂商加工的管控办法补充规定
依总裁指示,机构件(LV以下)委外加工外包业务由集团机构采购总处统筹,现对管控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 机构件委外加工外包:由集团机构采购总处统筹,由其进行供应商选择及议价作业。
二、 管控原则:机构件委外加工之电子备案申请在技委会主委(或总裁指定主管)签核后,事业群经管最高
主管签核前,增加集团机构采购总处权责主管签核,即:原办法【】项增加集团机构采购意见签核。 三、 自2008年12月29日至本补充规定实施之日期间,所有机构件之委外加工电子签核系统已备案之申请,
必须在2009年2月28日前提报给机构采购总处补签完毕,中央关务将在2009年3月1日起管制未补签之备案料件停止发料出厂。
四、 备案申请经审核执行后,因版次升级等原因变更料件编号的,必须先提报至集团机构采购总处权责主管
签核后,中央关务方可准许变更料号作业。 五、 权责归属: 【1】 集团机构采购:
【1.1】 接收需求单位外发加工申请资料;
【1.2】 对需求单位申请备案外发的供应商及料件外发数量进行审核;
【1.3】 权责主管在2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加工备案申请签署意见,对急件申请於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1.4】 供应商选择及议价;
【1.5】 将议价签核档提供给事业处经管;
【1.6】 稽核需求单位的PO/进货验收单/结报面单copy件,对备案审核事项进行查验; 【1.7】 窗口:鲍群芳 (560-77974)GMP-MEPD-CM/CEN/FOXCONN 【2】 需求单位增加:
【】依据机构采购总处审核外发加工业务范围选择是否签至机构采购总处; 【】经管接收集团机构采购总处议价签核文件;并回签机构采购总处; 【】依据机构采购议定价格进行委外作业;
【】将PO/进货验收单/结报面单copy件完整提交至机构采购接单窗口。 【3】 华南关务增加:
【】依据机构采购总处审核外发加工业务范围,审核申请是否已经机构采购总处签核。 【4】 会计部增加:
【】审核机构件委外备案是否有机构采购签署意见; 【】对不符合原办法及上述要求的委外结报不得支付货款。 六、 非华南厂区管控措施:均比照华南厂区管制执行。 七、 其他说明:
本办法若有变更或补充,本单位将及时知会相关单位。
会签集团机构采购总处: 会签华南中央关务: 核准: 审核: 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