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同样具体立法权;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享有宪法和法律解释权,根据《宪法》和《立法法》(2020年修正,下同)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也不一定都是基本法律也包括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食品安全法》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没有依法明确,当然任何人都不能想当然作出评判。 二、如何判断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的位阶效力
一是在我国现行《宪法》体制下,立法界将法律划分为了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一般法律)。一般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都是基本法律,比如《行政处罚法》;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都是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比如《食品安全法》。但是,这种一元论的划分法是极其片面的、不全面的。 二是根据《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没有上下级的区分,应视为同一机关。 三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行政处罚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食品安全法》之间不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区分,只存在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的区别,故不存在《食品安全法》作为下位法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作为
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形,只是出现了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情形。 三、如何理解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原则
一是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一条确立了我国《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地位。
二是《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这里的法律就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以及宪法解释、法律解释等,但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制定法律的效力高低上下并没有被依法确定。
三是《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而我国各级法院普遍认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
四是《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属于一般规定,《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属于特别规定,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应该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法》能否对抗《食品安全法》
一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其中的依法并未具体指
明属于狭义的还是属于广义的的法律。
二是立法机关没有对依法作出有权解释,在《行政处罚法》释义中也未对依法的涵义作出明确的举例说明等,狭义的法律,就单指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则包括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等。
三是根据《行政诉讼法》(2020年修正,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的规定,有关部门规章所作出的规定,如果没有得到法律特别授权而制定,一般不会被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采纳或采用,而只能将其作为参照或参考。
综上所述,该文作者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和立法机关无明确解释的情况下,认为《行政处罚法》的效力就一定高于《食品安全法》的效力,将其作为上位法与下位法来对待,因此而提出如果以国家食药总局规章形式制发,就可以取得《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法律级的效力,足以对抗《食品安全法》。的说法是不全面的,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也是值得法学界商榷和探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