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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恢复原则和恢复目标
3.1 恢复原则
1原地、同面积恢复的原则。土地具有供给的稀缺性和位置的固定性,林地被临时使用到期后,应在原地同面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允异地恢复,不得多用少恢复;
2.实事的原则。编制“实施案”应以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水土保持、地质灾害等设计案为依据,实事反映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程量,科学估(概)算投资;
3.科学规的原则。编制“实施案”采用的技术法要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采用的技术经济指标要具体明确;
4.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实施案”应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要求密检查、深入分析、用心编制、确保质量。
3.2 恢复目标
以恢复林地土壤基质和防止水土流失为主要目标,恢复面积为临时使用林地面积4.4269hm2;保护林地资源和恢复被使用林地生产力,将被损毁的林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为后期恢复植被和生态修复奠定基础;使边坡稳定,防止水土流失,改善项目区及边地区的环境质量,遏制项目区立地条件恶化的趋势,提高林地自我生态修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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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案
4.1 恢复治理依据
4.1.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
2.《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 3.《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4.《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5.《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
6.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2015年第35号)
8.《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3月1日) 4.1.2 规程规
1.《黔西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2.《林业专业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字〔1989〕58号); 3.《全国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 4.《造林调查规划设计规程》;
5.《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 6.《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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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项目立项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1.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白腊坎至黔西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黔发改交通〔2013〕3461号);
2.《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白腊坎至黔西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黔交建设[2014]335号);
3.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白腊坎至黔西高速公路总承包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工程联系单》及附图。
4.2 恢复治理标准
根据本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小班现状和破坏情况确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整治后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0.25米,土面平整度不超过±0.03米。
4.3 恢复措施设计
4.3.1 表土剥离
为满足表土覆盖所需土,施工前将拟用地围的表土全部剥离堆放,剥离厚度25cm。 4.3.2 地面平整
地面平整:临时用地完毕后,将C层土及块(含母岩取)回填到开挖围最底层,对地面进行平整。
本项目只对弃土场、拌合站、料场使用林地地面平整。施工便道是通过地面平整后再进行使用,故覆土前不需要进行地面平整。 4.3.3 表土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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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再使用的临时用地的地面覆盖预先剥离的表土,覆土厚度不低于25cm。首先利用预先剥离的表土进行覆土,不足部分就近购置或外运。经计算,共平整土地面积为4.4269hm2,覆土约11067.25m3。 4.3.4 土面平整
覆土后采用人工平整土面,土面平整度按规定不超过±0.03米。 4.3.5植树造林
整地规格40×40×30cm,造林规格2×2m,按照每公顷植苗2505,树种选择为杉木和马尾松混交造林。
4.4 恢复治理工程量
本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小班36个,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林地面积4.4269hm2。根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和设计,恢复工程量估算如下。
⑴表土剥离:剥离土量以满足表土覆盖所需土量为准,厚度25cm,共需剥离11067.25m3的表土。
⑵地面平整:弃土场、料场平整3.2125hm2。
⑶表土覆盖:在平整后的地面覆盖表土,覆土厚度不低于0.25米,覆土面积4.4269hm2,覆土量15713m3。
⑷土面平整:采用人工平整土面,平整面积4.4269hm2,土面平整度按规定不超过±0.03米。
⑸植树:按2505株/公顷的用苗量植苗,造林面积4.4269hm2。
4.5 恢复时间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工程视项目施工进度开展。责任主体应督促施工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存放工作,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工程视工程进度安排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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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根据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35号令)规定,用地结束1年必须恢复林地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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