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
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淄政发[2011]68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1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发〔2011〕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市级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本市以外地区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1 / 2
(一)市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
每天12元定额。
(二)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费标准
工伤职工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城市轨道、火车(限硬卧、硬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舱)等交通工具,凭原始单据报销一次往返程交通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费用自理。 (三)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食宿费标准
伙食费标准为每天20元定额。工伤职工到达异地后,因故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5天。院外住宿期间,住宿费最高报销标准为每天150元,凭原始单据据实报销。
上述各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 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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