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规范
第二章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2.0.1条 设计供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 一、居住区生活用水;
二、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 三、公共建筑用水; 四、消防用水;
五、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
六、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第2.0.2条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表2.0.2的规定。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与表2.0.2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
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第2.0.3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当按建筑层数确定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时:一层为10米,二层为12
米,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米。
注:计算管网时,对单独高层建筑物或在高地上的建筑物所需的水压可不作为控制条件。
为满足上述建筑物的供水,可设置局部加压装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 表 2.0.2 给
水室内无给水排水室内有给水排水室内有给水排水卫设室内有给水龙头室内有给水排水卫卫生设备从集中卫生设备但无淋生设备并有淋浴设备但无卫生设备 生设备和淋浴设备 给水龙头取水 浴设备 备和集中热水供应 类
型 最平最平
高均高均最高平均最高最高平均平均日 日时变日 日时变日 日时变日 时变日 时变日(升日(升分(升(升化系(升(升化系(升/(升/化系(升/化系(升/化系/人//人/区 /人/人数 /人/人数 人/人/数 人/数 人/数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日)日)日)
20~10~2.5~40~20~2.0~85~155~91.8~130~90~11.7~170~130~1.5~一 0 30 20 2.0 60 40 1.8 20 1.5 170 25 1.4 200 170 1.3
20~10~2.5~45~30~2.0~90~160~91.8~140~100~1.7~180~140~1.5~二 40 25 2.0 65 45 1.8 25 5 1.5 180 140 1.4 210 180 1.3
35~20~2.5~60~40~2.0~95~165~11.8~140~110~1.7~185~145~1.5~三 55 35 2.0 85 65 1.8 30 00 1.5 180 150 1.4 215 185 1.3
40~25~2.5~60~40~2.0~95~165~11.8~150~120~1.7~190~150~1.5~四 60 40 2.0 90 70 1.8 30 00 1.5 190 160 1.4 220 190 1.3
20~10~2.5~45~25~2.0~85~155~91.8~140~100~1.7~180~140~1.5~五 40 25 2.0 60 40 1.8 25 0 1.5 180 140 1.4 210 180 1.3
本表所列用水量已包括居住区内小型公共建筑用水量,但未包括浇洒道路、大面积绿化? 注: 及全市性的公共建筑用水量。
选用用水定额时,应根据所在分区内的给水设备类型以及生活习惯等足以影响用水量的 ? 因素确定。
第一分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的全部,辽宁的大部分,河北、山西、陕西的偏 ? 北的一小部分,宁夏偏东的一部分。
第二分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陕西的大部分,甘肃、宁夏、辽宁的 南部,河南北部,青海偏东和江苏便北的一小部分。
第三部分包括:上海、浙江的全部,江西、安徽、江苏的大部分,福建北部,湖南、湖 北的东部,河南南部。
第四部分包括:广东、台湾的全部,广西的大部分,福建、云南的南部。 第五部分包括:贵州的全部,四川、云南的大部分,湖南、湖北的西部,陕西和甘肃在 秦岭以南的地区,广西偏北的一小部分。
其他部分的生活用水定额,可根据当地气候和人民生活习惯等具体情况,参照相似地区 ? 的定额标准。
第2.0.4条 工业企业生产用水量、水质和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可采用25,35升燉人燉班,
其时变化系数为2.5,3.0。
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应根据车间卫生特征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
升燉人燉班,其延续时间为1小时。
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 第2.0.5条
计规范》执行。
第2.0.6条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2.0.7条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
第2.0.8条 城镇的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8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合并计算;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可根据工艺及设备情况确
定。
第五章 输配水
第5.0.1条 输水管渠线路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确定: 一、尽量缩短线路长度; 二、减少拆迁,少占农田;
三、管渠的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第5.0.2条 从水源至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
向管网输水的管道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
件下,由水厂或自备水厂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确定。
注:上述输水管渠,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别包括消防补充流量或消防流量。
第5.0.3条 输水干管一般不宜少于两条,当有安全贮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措施时,也可修建一条输水干管。输水干管和连通管管径及连通管根数,应按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城镇的事故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工业企业的事故水量按有关工艺要求确定。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还应包括消防水量。
第5.0.4条 当采用明渠输送原水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第5.0.5条 输水管渠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检查井和通气设施。检查井间距: 当管径为700毫米以下时,不宜大于200米;当管径为700至1400毫米时,不宜大于400米。
非满流的重力输水管渠,必要时还应设置跌水井或控制水位的措施。 第5.0.6条 城镇配水管网宜设计成环状,当允许间断供水时,可设计为树枝状,但应考虑将来有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在树枝状管段的末端应装置排水阀。
工业企业配水管网的形状,应根据厂区总图布置和供水安全要求等因素确定。 第5.0.7条 城镇生活饮用水的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第5.0.8条 管道(渠)的单位长度水头损失,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5.0.9条 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的流速系数C可按下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