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管 0.5 0.75 1.10 1.30 1.6 E、在通气管出口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应高出门、窗顶600m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F、向室外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必须下返时,应采用45°三通和45°弯头连接,并应在垂直管段顶部设置清扫口。
G、室内通向室外排水检查井的排水管,井内引入管应高于排出管或两管顶相平,并有不小于90°的水流转角,如跌落差大于300mm可不受角度限制。 4.4.2质量记录
4.4.2.1 管材和管件的产品合格证。 4.4.2.2粘结剂合格证及使用期限。 4.4.2.3非承压管道灌水试验记录。 4.4.2.4管道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5作业中的强制条文 5.1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规范名称 条文号 3.3.3 3.3.16 4.1.2 4.2.3 4.3.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强制性条文内容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5.2.1 8.2.1 8.3.1 8.5.1 8.5.2 8.6.3 9.2.7 10.2.1 11.3.3 规范名称 1.0.3 3.1.10 3.1.16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6MPa。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建筑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置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3.2.8 6.1.4 7.3.12 8.1.6 规范名称 条文号 1.0.3 3.1.9 3.1.15 3.2.8 9.1.10 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设备安装强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排水下沉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4、用抓斗取土时,沉井内严禁站人;对于有底梁或支撑梁的沉井,严禁人员在底梁下穿越。 施工完毕的贮水调蓄构筑物必须进行满水试验。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强制性条文内容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9部分:水工结构工程》DL5190.9-2012第9.6.1(5)条等效。 5.2电气工程
规范名称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条文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3.1.7 (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3.1.8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4.1.3 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7.1.1 (PE)或接零(PEN)。 柴油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8.1.3 相序一致。 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9.1.4 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11.1.1 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人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两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12.1.1 2 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3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两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3.1.1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14.1.2 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19.1.2 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19.1.6 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Ω; 2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21.1.3 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3 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2.1.2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问不串联连接。 24.1.2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规范名称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 条文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锲、尼龙塞或塑料塞安装固3.0.6 定电气照明装置。 Ⅰ类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接地线(PE)4.1.12 可靠连接,且应有标识。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应按5倍灯具重量的恒定4.1.5 均布载荷全数作强度试验,历时15min,固定装置的部件应无明显变形。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灯具,无围栏防护时灯4.3.3 具底部距地面高度应在2.5m以上; 2. 灯具及其金属构架和金属保护管与保护接地线(PE)应连接可靠,且有标识;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