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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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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弊端及完善构想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和保护。但是权利绝不是无限的,权利总要受到另一种权利的限制。有权利就意味着有义务,法律就是要寻求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需要对权利加以限制来平衡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一方面,为了促进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广泛的权利,但是,如果不对这种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将导致著作权人滥用权利,妨碍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目的也在于激发作者的创造欲望,创造出更多的作品,如果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过严,就会挫伤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这也违背著作权法鼓励作者进行创作的立法目的。合理使用制度就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而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设定限制的制度之一。目前我国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立法模式是列举式,本文在指出其存在的众多弊端的同时,分析了美国的立法模式,并为我国重建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一、 合理使用的概念及我国现行模式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根据规定,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其作品的一项制度.但各国对此规定也有差异,在英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是 FAIR DEALING ,在美国则是FAIR USE ,其中,“Fair”有着“合理”、“公平”双重含义。该词是一个理念色彩浓厚,模糊度较大的词。还有一些个别国家法规定,合理使用而不需支付,被称为自由使用(FREE USE).

目前,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主要采用两种模式,即“概括式”和“列举式”。

我国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采纳的是列举式,著作权法第22条用列举式规定了属于作品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即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地利用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此外并没有给出“合理性\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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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合理使用制度中存在的弊端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列举式,其优点是,法律实施起来能够对号入座、简便易行,对法官而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能够较容易的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其次,对公众而言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但是列举式也存在许多弊端,其一是缺乏灵活性,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法律不可能以列举方式穷尽所有可能发生的现实情况,也就是说并不是没有在22条列举的围的,就一定不构成侵权,同时也不意味着在22条列举围的就一定构成合理使用。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最终标准不是看其是否在22条规定的围之,而是能否通过三步检验法的检验。《伯尔尼公约》、 《知识产权协议》和《条约》均规定成员国只有在满足 “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及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这三个条件(即“三步检验法”)的前提下,才能对 “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例外。

此外,我国立法仅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使用的围,不仅在外延是不周全的,而且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适用模糊的缺陷。

下面以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况“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例,分析其缺陷。

制定合理使用制度原本是为了“促进信息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作者的权利加以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并不是无限的,作者付出时间和精力创造出作品,就理应对作品享有专有权利,并且从行使其专有权利中获得经济利益,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对其加以限制,这种限制也应当是有限的,不能无限制的损害作者的利益。例如,教师为了授课,为学生每人复制了吴东教授的《知识产权法》中的两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吴汉东教授的著作权,但是教师授课是为了公益,因此有必要对其著作权加以限制,从而把这种行为排除在权利保护之外。

同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是一样,为了促进经济文化的繁荣,作品的传播和再创作,个人在一定围和程度,为了自己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应当被允许,这时就必须排除作者的专有权利,来达到这个目的。但是应当注意,并不是所有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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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作品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上面已经提到,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最终标准不是看其是否在22条规定的围之,而是能否通过三步检验法的检验,若不能,就应当属于侵权行为了。例如,甲为了自己欣赏而在网上下载了王菲的《红豆》,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构成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如果乙也是为了欣赏,而经常在网上下载当红歌星的曲目,这种行为表面上看也符合“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应当属于合理使用,但是,正如上文提到,这两种行为是否都构成合理使用最终还是要看其能否通过三步检验法的检验:

第一,“只能在特定的特殊情况下作出”。

“只能在特定的特殊情况下作出”的意思是“限制或例外不能变成常态或通常情况”,对于第一种情况,甲只是偶尔一次下载,并不是常态或者通常状况,故满足此条件,而对于第二种情况,乙经常下载当红歌星的曲目,显然,乙是这种使用行为不是在特定的特殊情况下作出的,而是已经变成了常态或者经常状况。故不满足此条件。

第二,“不能和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对于歌曲,著作权人对其的正常使用就是制作成CD进行出售或者出租,以供他人欣赏,从而获得经济利益。偶尔一次的下载,并不会影响其销售或者出租,因此不会和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而公众长期或者大量下载作品,将导致其不会再购买著作权人和相关邻接权人授权发行的正版作品,会直接侵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行为”,阻碍著作权人“从行使其专有权利中获得经济利益”。 也即和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故上例中乙的行为不满足此条件。

第三,不应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由于以数字格式在网上传播的音乐和影视作品等在质量上同原版相当接近,甚至完全可以替代正版作品,所以当大量用户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下载自己需要的音乐和电影后,往往就不再去购买著作权人和相关邻接权人授权发行的正版作品了,这种行为势必会对作品的潜在市场造成不利影响,如果都允许个人“合理使用”,那么将导致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即会不合理地损害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而实际上,个人过度下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确实会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造成很大的影响。例如,由于大量用户在网上下载MP3歌曲,曾导致正版唱片销量在美国、加拿大、德国出现了20%—30%的大幅下滑,丹麦的主要唱片公司甚至被迫裁员10%。也正是鉴于此,目前发达国家一般不承认个人网上大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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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弊端及完善构想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和保护。但是权利绝不是无限的,权利总要受到另一种权利的限制。有权利就意味着有义务,法律就是要寻求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需要对权利加以限制来平衡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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