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 门:___________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警告、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降职处分,免职。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责
第 2 页 共 2 页
任人责任。
5、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6、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所属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正职记大过处分;给予子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职记过处分;给予党政正职警告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2、所属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给予子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子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3、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4、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子公司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5、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子公司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对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助理)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的
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