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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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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2015年)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将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全力打造温州创新创业名城。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创建市级众创空间100家以上,基本构建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形成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汇集、孵化主体多元、创业创新服务专业、创业创新活动丰富、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加快发展众创空间

(三)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众创空间建设。鼓励和支持创客空间、极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社区等众多不同形式、不同模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及协同发展,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创业服务。

(四)盘活存量资源建立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众创空间。鼓励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大企业利用已有的商业商务楼宇、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

的前提下,改建为众创空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不变更。 (五)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众创空间。以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园为重点,建设一批集孵化、服务、科研为一体的众创空间,促进众创空间内企业(项目)围绕“五一○产业”创新链、产业链开展合作、联动发展。

(六)加快建设一批众创社区。市本级重点在市区(市级功能区)规划建设一批规模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众创社区,有条件的创建省、市级特色小镇。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创新创业服务,发挥其引领和示范作用;鼓励各县(市)结合本区域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规划建设一批规模在4万平方米以上众创社区,整体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

三、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七)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支持职务成果转化工作,应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60%至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拥有。

(八)支持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认真实施“人才十条新政”,落实人才住房、创业贷款担保贴息、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培训见习补贴等鼓励创业政策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

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鼓励在温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科技创新平台提供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

(九)支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新生代温商、归国留学人员和市外优秀创新团队等各类人员创新创业。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并获得市场认可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在入驻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时给予房租补助。

四、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

(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允许各类众创空间注册登记名称中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可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投资、管理”等;落实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施“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 (十一)培育发展创新服务机构。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创新服务,为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发展提供支撑服务。落实高校、科研院所资源开放共享,推进由财政投入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基地向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开放。

(十二)发展一批创业学院。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搭建创业

教育资源分享平台,开设一批符合温州城市特征的创业课程。推动系统化创业教育和技能实训普及,显著提高拥有创业技能和创业经验的人口比例。支持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投资人等作为创业导师,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辅导和创业咨询。 (十三)扶持温州市众创空间联盟。联盟由众创空间、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自愿组成,为全市众创空间提供资源共享、交流合作的平台。鼓励联盟积极组织有助于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发展的创新创业活动。

五、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支持

(十四)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对符合要求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可出资与其合作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并由专业的基金运营机构开展市场化运作,用于投资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0%。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在发生首笔投资起5年内可按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探索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试点,增加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

(十五)加大企业(项目)融资支持力度。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获得融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总额的2%进行资助(具体比例根据申报资助总额和财政预算确定),单个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企业(项目)完成融资后在温州市注册的,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每个企业(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进行资

助。

(十六)鼓励创客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对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

(十七)大力推动科技金融发展。加强组织机构创新,鼓励商业银行发展科技支行,为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创新科技信贷服务产品,完善投贷联动机制,加强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股权基金等机构的合作,提升科技企业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科技贷款保证保险风险基金的作用,创新科技型企业抵质押手段,实现科技企业信用增级,解决科技企业担保难问题,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六、加强财税扶持

(十八)优化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利用市场化机制,采取补助、创投引导、跟投、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众创空间及创业项目、初创项目。鼓励众创空间内的企业使用创新券、服务券开展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科研资源共享、法律维权和会展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项目。 (十九)落实财政奖励政策。经认定的温州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省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投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内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连续三年财政奖励,奖励额按该企业每年对市、县(市、区)财政贡献额100%计。

(二十)加大补助力度。对入驻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企业、

温州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5年)

温州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5年)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将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全力打造温州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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