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十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项目经理部在第十八条的基础上,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二十二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二十三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工程项目经理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 专家组成员;
2、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五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 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 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
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部、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九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应对从事重大危险部位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掌握作业队伍,采取有效措施,在作业活动中对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控制并及时分析存在的不安全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分部分项各道工序,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构件的不安全状态进行辨识,登记,汇总重大危险源明细,制定相关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部位进行环节控制, 并公示控制的项目, 部位, 环节及内容等, 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 对危险源采取的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设施的状态,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项目工程部应将重大危险源公示项目作为每天施工前对施工人员安全交底内容,提高作业人员防范能力,规范安全行为。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保证用于重大危险源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及时划拨。施工单位要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支, 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项目建立重大危险源施工档案,每周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章 施工现场危险源具体防护要点
第三十七条 施工用电
一、 施工用电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外电防护
1、 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当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2、 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不得检查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
(二)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1、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YN-S接零保护系统;
2、 施工现场配电系统不得同时采用两种保护系统。 (三) 配电线路
1、 电缆应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设并应符合规范要求,严禁沿地面明设或沿脚手架、树木等敷设; 2、 室内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米。 (四) 配电箱与开关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