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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品牌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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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品牌奖励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动我区品牌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品牌建设在推进我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现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三品一标”品牌发展的通知》(闽农计〔2016〕233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三品一标”工作的意见》(闽农绿〔2017〕199号)、《福州市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品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榕农〔2017〕419号)精神,制定本奖励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在福州市长乐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标准的企业及其它组织单位,均可自行申报。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1.无公害农产品

对当年获得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类、畜牧业类,下同)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 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2.绿色食品

(1)对当年获得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且生产基地在福州市长乐区辖区内的企业,每个获标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 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当年获得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且生产(或原料)基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但在福州市辖区外的企业,每个获标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 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

额不超过5万元。

3.有机食品

对当年获得有机食品(含转换)认证(指通过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下同)且生产基地在福州市辖区内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含原料)一次性奖励3万元, 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

4.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

对当年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的所在申报单位(协会、学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对当年被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认定为“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种植业类、畜牧业类,下同)”的所在申报单位(协会、学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名牌农产品

(1)对当年被农业部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种植业类、畜牧业类,下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当年被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评为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种植业类、畜牧业类,下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6.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和有机农业示范基地 对当年经农业部验收通过,获得“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或“有机农业示范基地”授牌的基地,给予基地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奖励规则

1.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后,在

认证有效期满后有进行复查换证和续展的企业,再分别给予每家企业奖励1万元、2万元。

2.对同一企业1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2种或以上认证认定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3.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领取奖金后,同一产品再获得较高档次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有机食品认证的,则按照较高档次认证奖励标准补齐奖励金额。

4.对有效期满后重新被评定为“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或中国、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不再奖励。

四、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品牌奖励申请表》(见附件),连同获得的证书(奖牌)、文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式四份向企业基地所在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申请。

2.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并加盖公章,汇总后报区农业局,区农业局核实后,经局务会研究审定后,在福州市长乐区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文拨付。

五、监督追责

1.获奖单位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品牌公信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获奖单位在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撤销认证认定的,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企业规模 注册商标 申报日期 单位性质 经营范 围 获证(牌、获证(牌、奖)奖)产品名 时间和编号 称 获奖种类 申请奖励金额 我单位已仔细阅读《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品牌奖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充分了解有关规定,自愿申请农业品牌奖励。现郑重承诺如下: 1、对本单位申报的内容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一奖项不重复申报市农业局其它财政奖励。 承诺事项 2、如在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撤销认证认定,保证无条件退还奖励资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镇乡 (街经审核,同意报送。 道)人 民政府 审核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农 业局 审批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 政局 审批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四份)

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品牌奖励实施办法

附件: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品牌奖励实施办法为加快推动我区品牌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品牌建设在推进我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现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三品一标”品牌发展的通知》(闽农计〔2016〕233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品一标”工作的意见》(闽农绿〔2017〕199号)、《福州市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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