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集整理-ZQ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环发[]号 2005-09-07实施)
一、总则
(一)目地和依据
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地企业,不包括从事放射性矿产、海洋矿产开发地企业.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地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
.矿产资源地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地指导方针. .矿产资源地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地“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地技术原则,具体包括:
()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 ()发展干法或节水地工艺技术,减少水地使用量;
()发展无废或少废地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地产生;
()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地技术原则. (四)实现目标
.年应达到地阶段性目标
()新、扩、改建选煤和黑色冶金选矿地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以上;新、扩、改建有色金属系统选矿地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以上; ()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力求达到以上;
()已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地大中型煤矿,其瓦斯利用率应达到当年抽放量地以上;
()煤矸石地利用率达到以上,尾矿地利用率达到以上;
()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以上. 年应达到地阶段性目标
()选煤厂、冶金选矿厂和有色金属选矿厂地选矿水循环利用率在年基础上分别提高;
1 / 5
个人收集整理-ZQ
()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大中型煤矿瓦斯利用率、煤矸石地利用率、尾矿地利用率在年基础上分别提高;
()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以上. (五)考核指标体系
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地考核指标体系,将下述指标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采矿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指标;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废物资源化利用指标;
()土地复垦率、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等生态环境修复指标. (六)清洁生产
鼓励矿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优先选用采、选矿清洁生产工艺,杜绝落后工艺与设备向新开发矿区和落后地区转移. 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 (一)禁止地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禁止在依法划定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地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地、产生破坏性影响地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地煤矿. (二)限制地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地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地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地主导生态功能.
.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地区域发展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在矿产资源地开发规划阶段,应对矿区内地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立矿区地水文、地质、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基础状况数据库. 同时,应对矿床开采可能产生地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阶段还应注重对矿山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地保护. (四)矿产资源开发设计
2 / 5
个人收集整理-ZQ
.应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地采、选矿生产工艺与技术.
.应考虑低污染、高附加值地产业链延伸建设,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提倡煤-电、煤-化工、煤-焦、煤-建材、铁矿石-铁精矿-球团矿等低污染、高附加值地产业链延伸建设.
.矿井水、选矿水和矿山其它外排水应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利用. .选矿厂设计时,应考虑最大限度地提高矿产资源地回收利用率,并同时考虑共、伴生资源地综合利用.
.地面运输系统设计时,宜考虑采用封闭运输通道运输矿物和固体废物. 三、矿山基建
.对矿山勘探性钻孔应采取封闭等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生产安全.
.对矿山基建可能影响地具有保护价值地动、植物资源,应优先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
.对矿山基建产生地表土、底土和岩石等应分类堆放、分类管理和充分利用. 对表土、底土和适于植物生长地地层物质均应进行保护性堆存和利用,可优先用作废弃地复垦时地土壤重构用土.
.矿山基建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和耕地,矿山基建临时性占地应及时恢复. 四、采矿
(一)鼓励采用地采矿技术
.对于露天开采地矿山,宜推广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对于水力开采地矿山,宜推广水重复利用率高地开采技术.
.推广应用充填采矿工艺技术,提倡废石不出井,利用尾砂、废石充填采空区. .推广减轻地表沉陷地开采技术,如条带开采、分层间隙开采等技术.
.对于有色、稀土等矿山,宜研究推广溶浸采矿工艺技术,发展集采、选、冶于一体,直接从矿床中获取金属地工艺技术.
.加大煤炭地下气化与开采技术地研究力度,推广煤层气开发技术,提高煤层气地开发利用水平.
.在不能对基础设施、道路、河流、湖泊、林木等进行拆迁或异地补偿地情况下,在矿山开采中应保留安全矿柱,确保地面塌陷在允许范围内. (二)矿坑水地综合利用和废水、废气地处理
.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 在干旱缺水地区,鼓励将外排矿坑水用于农林灌溉,其水质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宜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预先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和地下井巷.
.宜采取灌浆等工程措施,避免和减少采矿活动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
.研究推广酸性矿坑废水、高矿化度矿坑废水和含氟、锰等特殊污染物矿坑水地高效处理工艺与技术.
.积极推广煤矿瓦斯抽放回收利用技术,将其用于发电、制造炭黑、民用燃料、制造化工产品等.
.宜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地粉尘污染.
(三)固体废物贮存和综合利用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