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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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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授予,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四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向研究生院 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五条 研究生院及培养单位在受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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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应组织专人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前,应取得的科研学术成果(如专利、专著、经评定的科研成果等)、发表的论文数量和刊物级别的要求,由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

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与要求如下:

(一)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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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 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硕士生必须修满课程学习三十学分,并完成必修环节五个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条 博士学位考试课程与要求如下:

(一)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二至三门。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 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博士学位的具体课程和要求以及是否必修第二外国语,由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必修环节的总学分数不少于五学分.

必修环节以考查为主,可计入相应学分.必修环节的具体实施及学分数,由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 决定。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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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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