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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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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符合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1人或重伤3人以下或急性中毒9人以下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2人或重伤4~9人或急性中毒10~49人的事故。

五、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3~9人或重伤10~29人或急性中毒50~499人的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事故(如危险化学品和民航系统有关事故)。

六、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或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事故。 第八条 事故上报程序

一、一旦发生事故,首先抢救伤者、采取切断电源、火源、气源和移动承压物的办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向110、120、119请求救援、抢救和控制火灾或用自备车、拦堵过往车辆把伤者送就近医院救护或进行现场急救。 二、凡发生各类事故有关项目部、施工队及现场人员,应立即逐级上报。部门有关领导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不得延误时间,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往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尽力减少事故损失。公司领导及安全办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往事故发生地点,按事故发生情况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并做好事故经过调查,材料收集工作和事故汇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责任人包括目击者和受害者或责任者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更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责任人和受害者及有关人员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

抢救和调处,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如实进行事故上报。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按交通道路事故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事故介定:

一、事故定性的职能部门由安全监督部门、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

二、事故责任分类为:主要责任(直接)、次要责任、一般责任。 三、事故处分分为:行政处分、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罚款、赔偿:按照安全生产奖惩、赔偿制度执行。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 3、刑事处分: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由安委会协同权威部门调查处理,并按“四项”内容要求,查明原因,查明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一旦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照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二、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进行处理。 三、双方协商处理。 四、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处理。 五、由公安、司法部门调处。 六、法院受理。

第十五条 事故损失承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赔偿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对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隐患、避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集体财产损失或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

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若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为严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严管理事故,从严教育违章者、事故肇事者、事故责任者,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竭力遏制违章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安全例会制度

一、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事故。二、重伤事故:指符合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三、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1人或重伤3人以下或急性中毒9人以下的事故。四、较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2人或重伤4~9人或急性中毒10~49人的事故。五、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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