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庭审笔录中常见疏漏及克服办法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开庭审理是司法文明化的重要标志,而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如果庭审记录流于形式,笔录出现疏漏和错误,必然导致实体处理上的错误。笔者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及记录工作,仅对民事庭审笔录中常见疏漏及克服办法发表一些浅见,供大家参考。
一、庭审笔录中常见疏漏及危害
(一)法庭开庭阶段的问题:1、当事人到庭情况记录不详。常见的记录只是按照庭审笔录题头格式提前填好原被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注明是否到庭等情况。在当事人未到庭而只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代理人限于代理权限,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中,其意见是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否代表当事人的意志,是否能作为证据,证据的效力如何等,都会受到严重影响。2、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到开庭传票记录不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经法庭传票传唤,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没有是否接到传票的记录,缺席判决就没有依据,就是违法行为。3、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记载不详。如一离婚案件,原告认为被告与某审判员是表兄弟关系,并据此申请回避。审判长经查没有这种关系,经请示院长后当庭作出不应回避的决定。但法庭笔录只记载当事人申请回避,没有详细记载申请的理由和决定的情况。原告在二审中以申请回避的另一种理由,称法庭违反回避的法律规定,致使案件发回重审。
(二)法庭调查阶段的问题:1、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崐过于简单。常见的记录是“见XX起诉书”、“见XX答辩状”,特别是对增加、变更了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的、提出反诉的,没有详细记录,这样就变相剥夺了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对多个当事人质证的记录不详。常见的笔录只是显示原被告质证情况,而究竟是哪个原、被告没有详加区分,审判人员当庭可能清楚,而进入二审阶段及以后的再审阶段阅卷时,审判人员就不容易分清。3、对证据的记录省略过多。常见的笔录只显示“见XX证据”,对证据的出处、时间、地点名称、所要证明的内容记录不详,是当庭举证还是庭前提供的证据,是否超过举证期限没有说明,特别是对证人是否到庭、证人出庭作证与证人证言的内容有无变化没有详加记载使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4、庭审笔录中没有显示确认的证据是否经过评议。常见的记录是“本庭予以采信”、“本庭予以确认”,而不是“本庭经
评议后予以认定或确认”,是审判长(主审人)的意见还是合议庭的意见没有显示,意见的形成过程没有显示。
(三)法庭辩论阶段的问题。常见的疏漏是对没有代理人的当事人发表的意见有记录,对有代理词的只记录“见代理词”,而代理人不依代理词发表的意见却没有记录,易造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四)法庭调解阶段的问题: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记录中没有记载调解情况,没有对调解过程加以记载。因而,调解过程中是否有违法和不公正行为就不能显示出来。
(五)休庭核对笔录阶段的问题:1、当事人是否阅崐读记录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详。常见的只有当事人的签名、捺押,不显示是否阅看,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事后反悔。2、笔录中涂改处没有加盖书记员印章。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外,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而常见的记录只是让当事人签章按指印。
(六)庭审过程中的其它记录存在的疏漏:1、对当崐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表情、语气、声调、神态以及动作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对当事人自认默认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行为反映不出来。如某一案件当事人在调解结束时说,“你们(审判人员)说咋办就咋办吧。”当时表情很无奈,但在庭审笔录中并没有如实客观地记载下来,调解书送给当事人后,当事人以其当时根本就不同意为由而拒绝签收,造成案件反复。2、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没有全面如实准确地记载。法庭对当事人的警告、训诫、对诉讼中其他紧急情况的制止处理、特别是对当事人辱骂、殴打、冲击法庭的情况没有记载。这样不仅不能反映庭审中的全面情况,而且在法庭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丧失了依据。 二、防止庭审笔录出现疏漏的措施和方法
(一)强化对书记员的管理。庭审笔录的好坏取决于崐书记员的素质和水平,防止笔录中出现疏漏的根本办法就是加强书记员的管理,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20XX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将书记员定位为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建立了书记员单独序列,实行单独的书记员管理办法,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办法,从而解决了书记员队伍不稳,素质不高的问题。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书记管理办法(试行)》,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严把进人关。人民法院在选用人员时,应严把进人关,应选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一定的文字功底、有较熟练的法律知识、热爱法院工作的人员作为书记员,这是基础。二是强化书记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书记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职
业道德意识和职业责任感,增强书记员对法律的熟悉程度,此为根本。三是强化书记员奖惩监督制约机制。要大力开展争当“优秀书记员”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要通过卷宗评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对庭审笔录进行评议,奖优罚劣,推广先进,带动后进,充分调动书记员的积极性,同时,对工作态度和技能不适应工作需要的书记员,可以解聘或不续签合同,从而增强书记员的危机感和责任心,此为关键保障措施。四是加大科技投入,以电脑记录逐步取代用笔记录,提高效率,减少失误,这是发展趋势。
(二)书记员要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强化自身的素质,这是提高书记员素质的内因,也是关键。书记员自身要努力做好以下几点:1、学习法律。要加强并坚持对法崐律的学习,不仅要学习实体法,更重要地要学好程序法。只有学习法律,熟悉法律,在庭审记录中才可能不出较大的失误。2、掌握技巧。庭审笔录的制作要求是“全面、真实、准确、精练迅速”。庭审笔录的制作怎样达崐到“全面、真实、准确、精练迅速”应从以下四点(1)熟悉各类崐民事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清灭的构成要件,书记员在记录中注意力要始终放在这些构成要件的事实上,有选择、有取舍,不能把庭审情况不分轻重地照写照录。(2)熟悉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的程序,特别是民事审判崐方式及实行的开庭程序,还要熟悉当事人的资格、委托代理、回避、各类证据的收集和举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3)进一步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对《规定》中关于当事人质证、法院认证的规定熟练掌握完整准确的记录,它直接关系到证据的效力和案件处理结果。(4)加强技能训练,熟练掌握电子邮件及现代信息知识、微机记录。按照要求,书记员要掌握好“勤”、“全”、“实”、“准”、“快”等技巧。“勤”是指要主动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多与审判人员交流沟通,庭前要阅读主审人制作的庭审提纲,及时掌握合议庭的崐基本思路与庭审重点,避免仓促到庭,手忙脚乱。“全”是指对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当事人情况、案由、审判人员等等的记录要齐全;要用清楚的文字记载体现庭审的分明层次与顺序的内容,如使用“现在”、“转崐入”、“结束”等时间性和阶段性较强的用语就使得记崐录层次分明、前后衔接、内容完整。“实”是指要客观崐真实地反映整个庭审活动,不可随意增添或减损,只能崐一是一、二是二地如实地把庭审活动和过程记录下来,决不能以书记员情绪的好恶记载,制作虚假庭审记录。“准”是指必须用准确的词语准确地反映庭审情况。“崐快”是指记录速度要快,要适合庭审进行的需要,这就崐要求书记员在平时就要注意锤炼文字功夫,善于抓住庭崐审的关键和重点,此外,还应掌握以下技巧(1)正确记录民事纠纷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称谓。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称谓不同于刑事、行政案件,在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的程序中也各不相同,
记录时要注意,加以区分,避免混同。(2)正确掌握并记录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不同阶段。民事纠纷案件开庭审理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等阶段。在多次开庭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下次开庭可接上次开庭记录,没有必要每次记录都照搬硬套。(3)正确把握并记录不同案件的审理特点。民事案件的种类很多,同一种类也可能情况千差万别。不同案件开庭审理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也有其统一性,有其法律知识方面的共同点,如离婚案件法庭审理笔录都应当记录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情况及对子女抚养的争议、意见、财产分割等情况。(4)记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随意省略和简化,除记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不受普通程序规定限制外,其它内容仍应按法庭审理笔录一般要求记录。3、要增强职业道德感,只有这样才能当好一名合格的书记员。
张娟 越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