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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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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英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英国法

第一节 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

一.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17世纪中期) 1.普通法的形成

(1) 诺蔓征服形成普通法发展的特殊政治经济条件

(2) 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历史)《英国史》孟引,《英国封建社会》马克尧;(法制史)《英国法制史》程汉大,《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密尔松。Britain不列颠;Anglo-land英格兰

(3) 英国的历史发展

① 最早进入文明的凯尔特人——爱尔兰主体民族 ② 罗马人恺撒征服高卢后,占领不列颠南部

③ 日耳曼人蛮族入侵最终导致罗马帝国崩溃——欧洲一部落布列吞人是凯尔特的一支

④ 盎格鲁撒克逊进入英国,并建立政权,形成七个王国,到公元十世纪统一 ⑤ 公元十一世纪,丹麦入侵不列颠

⑥ 1066年,法诺曼底公爵威廉争夺王位,征服并夺取英国王位。贤人会议,“王在法下”——

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保留被征服地原有制度,另一方面带来了诺曼底统治时期行之有效的措施,并逐渐形成了进行直接管理的金字塔式结构。“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最终形成强大的中央集权制,为普通法形成奠定政治基础。

向领主征税,颁布“末日审判书”(征税权在英国历史发展中十分重要),对土地进行调查清册。积极意义在于有利于王权巩固,也是了解地方习惯法的过程

在强大的王权支持下建立:A威廉一世建立“御前会议”,由僧侣贵族及高级官吏组成,性质——既是国王的咨询机关,同时也行使着部分立法、行政、司法职能。最初分离出来的是理财法院,又称棋盘法院,专门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收的案件。以后又从御前会议中分离出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前者专门处理有关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后者专门审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为扩大皇家法院的管辖权,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B亨利一世时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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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名义继续派出巡回法官,继承威廉统治措施C亨利二世时期,1179年温莎诏令颁布,使巡回审判定期化、制度化,巡回法官代表王权监督地方,进一步了解地方习惯法,收集整理典型案例或通过自己的审判形成重要原则;1166年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颁布诺桑普顿诏令,由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1179年的大巡回审判诏令,由一个十二名当地居民(自由民)或骑士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排除僧侣,使司法权进一步控制在王权下,陪审团按照习惯法理解(为巩固司法权,与教会达成妥协,教会法中存在教权与王权的动态之争。威廉:尊重教会权利,允许并承认教法,教权重要指标有教皇谁任免、主教大主教谁任免、教会司法权与世俗司法权孰轻孰重;禁止教会法院对世俗法院行使管辖权)——通行于整个英格兰的习惯法以判例法形式出现(普通法)

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即救济)

(1) 社会经济关系的快速发展,12、13世纪,英国封建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新的法律关系的出现

(2) 普通法自身缺陷: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有限——令状制度:令状是国王发给地方领主的司法命令,其颁布具有滞后性:“国王无过错”,大法官(精通罗马法)是国王良心的看守人(中世纪谚语)

(3) 大法官救济:最初,依据公平、正义、良心、亲自审判;后来,衡平法院——衡平法的出现以判例法为形式

3.制定法的发展(成文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1) 制定主体(国王立法)

(2) 国家机关即国会,根据《大宪章》,召开由僧侣贵族参加的大会议,并首次允许骑士和市民代表出席会议,成为英国国会的雏形,对国王权力的限制约束,限权的产物从1343年起,国会分为上下两院

二.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17世纪中期—19世纪30年代)——总的发展趋势是旧瓶装新酒,内容变化,形式无突破

1. 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高,比例提高但未突破原有形势 2. 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 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英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英国法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一.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17世纪中期)1.普通法的形成(1)诺蔓征服形成普通法发展的特殊政治经济条件(2)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历史)《英国史》孟引,《英国封建社会》马克尧;(法制史)《英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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