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本,实用简洁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6821
第十三条 各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指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验收和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 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汇报。 (三) 公司安全生产部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各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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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保证资金投入。
(五) 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 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 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三) 核定所属部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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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检查所属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部门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五) 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 各单位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本单位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 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本单位核定。 (三) 编制本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本单位审查。
(四) 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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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本单位申请验收。
第四章 排查治理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 第十八条 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运行分析;安全性评价;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的等级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评估,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三个步骤确定其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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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部门还应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核定各级各类事故隐患等级。定期评估周期为各部门每半月一次,各单位每月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等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
第二十二条 事故隐患评估判断后应于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核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于三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由各部门负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编制,各单位生产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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