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贯彻落实<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教规范[2017]1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11.28 【实施日期】2017.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贯彻落实〈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
划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教规范〔2017〕15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
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17〕54号),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教育厅贯彻落实〈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 / 5
陕西省教育厅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
陕西省教育厅贯彻落实《陕西省农村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17〕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指导我省科学有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市、县(区)教育局和学校。
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县(区)教育局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要为学生营养办提供专门办公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正常办公经费。 2 / 5
(一)市(区)教育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县(区)教育局和学校履行营养改善计
划管理职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落实到位。 (二)县(区)教育局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工作,将食堂管理工作列入对学校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学校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保障学校食堂供餐规范运行,确保学生食品安全和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安全。
第四条 工作机制
(一)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县(区)教育局负责人是营养改善计划办公室的责任人,对辖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县(区)教育局、学校层层签订营养改善计划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责任。
(三)加强培训。市、县(区)教育局要定期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市、县(区)教育局、学校要积极配合食药监管理部门,加强对学生食品安全的监管;积极配合卫计部门,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和评价工作,检验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成效。
(五)加强宣传和工作通报。积极宣传国家和地方营养改善计划政策及取得的工作成绩,推广典型经验、普及营养健康常识等。市、县(区)教育局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及考核结果,学校要定期公开公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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