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号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2013年2月20日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得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得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得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与关怀救助为重点得防治策略.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得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得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卫生行政部门得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得疫情监测与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与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得建设与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得政策与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得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得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得追踪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与重点行业人群得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得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得随访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与相关信息得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得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与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得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与疑似患者得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得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得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得宣传教育,对就诊得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与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与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得健康教育与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得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与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得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与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得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从事结核病防治得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得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得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得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她易使肺结核扩散得人员。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与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与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
(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得痰液等排泄物与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得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得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