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2020)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资环)指标(2020)32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你单位该资金730万元,并将相关事宜通知:
一、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内容使用资金,并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程项目按时完成。
二、请按照《关于印发海原县2015年涉农资金信息公开试点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5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大项目和资金的公示、公开力度,先要在所在的乡、村、项目区向广大农民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的监督,然后在海原县政府网涉农资金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三、凡涉及到农户补贴类的资金,必须通过“一卡通”兑付到农户手中,同时将兑付花名册和银行流水归档保存,以备今后追踪问效和检查验收。
四、对凡符合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应实行统一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要严格落实工程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四制”要求,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五、请你单位按照《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脱贫组办发(2019)3号)文件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抓紧填报《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于本文件下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表盖章报送县财政局。
六、此项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
请将造林补助资金450万元列入“2130205——森林资源培育”预算科目;将自然保护区管理资金280万元列入“2130210——自然保护区管理”预算科目。
附件:《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海原县财政局
2020年8月12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