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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虎尾高级中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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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虎尾高级中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处理流程

处理流程 危机处理前置作业 工作内容 1. 性别平等教育宣导与落实。 2. 处理流程预拟及演练。 3. 相关处室及人员之明确分工。 4. 订定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防治规定并公告之。 1. 被害人、申请人、检举人得以书面向学务处申请调查。防治学务处 准则第10条 2. 被害人、申请人、检举人其以言词申请调查者,生辅组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请人或检举人朗读或使阅读,确认内容无误後,由其签名或盖章。防治准则第12条 相关单位 各处室 申请人或检举人 学务处接受申请收件,并即通知校长,主管机关 依规定进行通报 1. 学校以学务处为申请调查案收件单位,并由该处指派专人处学务处 理相关行政事宜。防治准则第13条 2. 确认申请调查之事件属应通报之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者,需於24小时内依相关规定通报教育主管行政机关及云林县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决定是否符合否,20日内 3. 若属紧急事件,则先打113电话紧急通报後,再於24小时内完成补书面通报。 1. 依事件进行判断(1)是否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2) 学务处 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具真實姓名;(3)同一事件是否已處理完畢;(4)有无管辖权限,以决定是否受理。 2. 若不受理原因为(1)、(2)、(3),须叙明理由在20日内通知申请人或检举人,若为(4)则於7日内.移送其他有管辖权者。 性平法第29条第2项及防治准则第10条第2项 3. 若受理,则在3日内送交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 1. 针对性侵害或性骚扰紧急事件进行处理,成立单一发言单位,并由主任秘书担任发言人,面对媒体。 性平会 2. 对被害人进行辅导谘商及资源转介等相关处遇。 否,7日内 是, 送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 各处室、 性平会决定是由性平会自行3. 启动性平会,进行事件调查之行政协调(包含行政事宜、人力、分工、经费等) 否 1. 若评估有必要,依法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3人或5 性平会 人,应符合性平法30条第3项及准则第15条规定组成。 (1)女性委员应占成员1/2以上。另具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是 事件调查专业素养专家学者之人数比例於学校应占1/3以上。 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程序并向 (2)双方当事人分属不同学校时,应有被害人学校代表。 性平法第30条 (3)事件当事人之辅导人员,应回避该事件之调查工作,事件之调查及处理人员,亦应回避对该当事人之辅导工作 2. 若无须成立调查小组,则由性平会自行审议。 2个月内完成调查 2个月内 1. 性平会应於2个月内完成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 性平会 2. 调查作业必要时得延长2次为限,每次不得逾1个月,并应调查小组 提出调查报告 通知申请人、检举人及行为人。性平法第31条第1项 2个月内 1. 如查证属实,则除了调查报告外,应另提惩处建议。 2. 由性平会完成调查後,应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以书面方式提出报告,除有适用法规显然不当之情形,原则上应尊重调查小组作成之处理建议(性平法第31条第2项)。 性平会 惩处建议送相关 性平会应於接获调查报告後2个月内,自行或移送相关权责机性平会、 关议处。性平法第31条第3项惩处之权责机关如下: 惩处权责机关 1. 学生奖惩委员会(对学生) 2. 教师评审/考绩委员会(对教师) 3. 人事评审/考绩委员会(对职员工) 4. 其他(学校其他相关委外人力之权责单位) 执行惩处及必要之处置 1. 執行懲處得單獨或同時依規定為必要之處置(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性平課程、接受心理輔導、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2. 主管机关执行时得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加害人配合遵守。防治准则第24条第4项、第5项) 惩处之权责机关 通知处理结果 不服, 性平会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载明事实及理由通知申请人及行性平会 为人,并应告知申复之期限及受理单位。 防治准则第25条第1项 提出不服或不受理申复 1. 结案後,生辅组进行管理档案、通报及追踪辅导。 2. 若对结果不服,可向性平会提出不服或不受理申复,性平会若不受理,则应於20日内书面通知申复结果;若受理,则性性平会 20日内书面通性平会另组调查平会应另组调查小组重新调查。 3. 对申复结果不服,得於30日内,依規定提起救濟(上級主管機關、學校各種評議委員會) 申请人、检举人 申请国立虎尾高级中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处理流程图 申复结果不服,得於30备注: 20日内书面通知申否是申 請 受是申复20 日内书面学务或训导处通知7日内移送有管辖权是否否行政及辅导支20依相關規三个

国立虎尾高级中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处理流程

国立虎尾高级中学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处理流程处理流程危机处理前置作业工作内容1.性别平等教育宣导与落实。2.处理流程预拟及演练。3.相关处室及人员之明确分工。4.订定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防治规定并公告之。1.被害人、申请人、检举人得以书面向学务处申请调查。防治学务处准则第10条2.被害人、申请人、检举人其以言词申请调查者,生辅组应作成纪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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