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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价格争议调解的行政调解属性(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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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价格争议调解的行政调解属性(最新)

一、价格争议调解的概念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价格争议调处是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国家行政部门对平等市场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价格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是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价格争议调解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价格与人民日常生活、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97%以上的商品、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在市场尚未完全充分发展、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市场主体间的不平衡、信息的不对称、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市场行为主体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日益增多,这些矛盾与纠纷往往表现为价格争议。开展好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运用行政调解

这一“柔性”行政手段,消除因价格问题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化解市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避免社会矛盾激化,进而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依法依规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贯彻十九大报告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三、价格争议调解行政调解性质的分析 (一)行政调解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调解是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运用行政调解方式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政府与人民群众进行有效沟通交流,了解人民群众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困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和谐的关系,为政府决策提供更好的为群众服务的方向。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政府需要转变职能,从“管理者”的角色转换为“服务者”的角色,简政放权,加强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树立起一个廉洁、高效、服务、为民的良好政府形象。《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

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指出: “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二)行政调解作为政府职能的特征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作为三大调解之一的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赔偿纠纷的一种方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为依据,通过对纠纷双方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相比,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行政调解主体的特定性。行政调解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其他

工作心得:价格争议调解的行政调解属性(最新)

工作心得:价格争议调解的行政调解属性(最新)一、价格争议调解的概念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价格争议调处是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国家行政部门对平等市场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价格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是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价格争议调解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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