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要设备材料监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文件 石化股份物[2006]509号 网站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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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0日 石化股份物[2006]509号)
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重要设备材料监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国石化设备监造管理办法》(石化股份物设[2004]5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要设备材料监造管理办法
为加强重要设备材料加工制造过程中对质量和进度的监督控制,确保生产建设所需重要设备材 料的质量和交货工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石化设备监造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造管理中心)是监造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 设在股份公司物资装备部,负责重要设备材料监造的监督和组织协调。各企业负责本单位所采购设 备材料监造合同的签订及具体实施,并接受总部委托,负责签订部分总部直接集中采购设备材料的 监造合同并组织落实。
第二条 中国石化生产建设所需重要设备(见附件1)及批量采购的高温高压钢管(以下简称 重要设备材料),必须实施第三方监造管理。其中,国内重要设备必须采取驻厂监造方式,国外重要设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采取关键点访问监造方式。
第三条 中国石化实行重要设备材料监造单位资格预审制。经监造管理中心预审合格并签订“监造承诺书”的监造单位,方可承担中国石化重要设备材料特许监造任务。特许监造单位名单及监造 专业范围由监造管理中心负责发布。
第四条 对于需实施监造的设备材料,物资供应部门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明确实施监造 的内容、要求制造厂予以配合监造的具体条款。
第五条 重要设备材料实施监造前,物资供应部门应填报《特许监造申报表》(附件2)报监 造管理中心审批。物资供应部门要依据特许监造专业范围、近 3 年承担同类设备材料监造业绩及业 主评价情况、拟派驻监造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情况、所制定的监造技术方案情况和对发生质量问题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择优选择监造单位。
第六条 委托监造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需监造设备材料的明细(范围)、监造地点、监造内容 及方式、监造人员名单等。委托监造合同签订后,物资供应部门必须报监造管理中心1 份备案。
第七条 物资供应部门要落实监造管理岗位,及时向监造单位提供监造所需的技术协议、图纸资料等文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监造检验实施细则进行审核确认,接受、处理监造周报等信息,协调解决制造过程中的质量和进度问题,按规定及时支付监造费用。
第八条 在实施监造过程中如发现(生)重大质量问题,物资供应部门必须立即向监造管理 中心报告(附件3)。
第九条 监造任务完成后,物资供应部门应在15 日内向监造管理中心提交《特许监造评价意见 表》(附件4)。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物资装备部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重要监造设备目录
1.催化装置的三(四)机组、增压机组、富气压缩机组、反应器、再生器、外取热器;
2.加氢装置的加氢反应器、高压换热器、高压容器、新氢/循环氢压缩机组、加氢进料泵、高压 空冷器;
3.重整装置的重整反应器、再生器、立式换热器、新氢/循环氢压缩机组;制氢转化炉炉管;
4.焦化装置的富气压缩机组、焦碳塔、高压水泵、辐射进料泵;
5.乙烯装置的三大压缩机组、裂解炉炉管、冷箱、废热锅炉及重要低温设备;聚丙烯装置的反应器;
6.PTA 装置的干燥机、过滤机、主要换热设备、空气压缩机组;聚酯装置的反应器;丙烯晴装 置反应器、主要换热设备;
7.化肥装置的压缩机组、大型高压设备;气化炉、变换炉; 8.空分装置的大型压缩机组、冷箱; 9.氯碱装置的聚合釜、压缩机; 10.电站锅炉、汽轮发电机组;
11.钻机、修井机、大型压裂设备、井控设备;
12.单台(套)购置费为200 万元以上的其它国产化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