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
案例:周某于2000年5月9日, 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 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夜晚,周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周某鱼塘内偷鱼, 手刚一触到电网, 当即倒地身亡。 次日晨, 周某听说王某触电后, 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 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 但无效果。 为掩盖自己的罪责,
周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 问题:
(1)周某为防止盗窃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2) 如果周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那么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其主观罪过如何认定? 分析答案:
答:(1)周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包括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的情形。 在本题中, 被告人周某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而私设了电网。 其目的是为了防盗。虽然防卫装置是预先设定的, 防卫效果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 所以也符合防卫适时性的要求。当然,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也存在防卫过当和因故障而防卫不适时的情况。因此,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 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 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 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 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
(2)周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定罪处罚。被告人周某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辜。 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 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 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效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对电网可能致盗窃者重伤、 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 对于无辜者可能被电死、 重伤则不持希望态度, 但如果仅仅是意志上的不希望而不采取任何防范无辜者误伤、 死亡的措施, 那么显然属于放任。 结合本案
看来, 周某在王某触电后还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 从而说明周某在主观上只是对盗窃者的伤亡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 王某在本案中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会计3班
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