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水处理厂及其管道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控制要点
一、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
制定本要点的目的,是指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各参建单位抓住关键环节,对我区在建污水处理厂及其管道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有效控制。
本要点仅列出关键环节的内容、技术要求及各种验收的主要技术资料,未列出的内容、技术要求及验收技术资料依照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二)依据
制定本要点的依据,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国家技术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详见附则)。
二、监督与管理 (一)政府监督
1、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申报监督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2.施工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施工的工程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3. 质量安全监督
'.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安全行为进行重点监督,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进行抽查。对施工过程中一些关键部位的验收和交工验收,监督机构应派出人员到场监督。监督应有记录,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发出监督通知书责令责任方改正。
4. 验收与备案
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完成后的工程应通过各部门联合进行的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到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的污水处理厂工程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的管理 1. 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 1)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并在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3)办理监督登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2. 参建各方的资质和人员资格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等企业和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其从业人员应具备执业资格或上岗资格。
3. 现场管理机构、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履行职责
'.
.
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部、监理企业的现场监理机构应按规定、按专业配备足额的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所配备的人员应有执业资格或上岗资格并不得随意更换,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质检员和专职安全员。须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的,应到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须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尚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 4.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施工企业应按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监理企业应按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企业执行专家论证和审查批准程序。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应对质量控制点、停止点、危险部位的施工或监理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5. 设备、材料的质量控制
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的设备、材料进行查验和见证抽样送检。达到标准规定后方可使用。
6. 设计变更控制
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文件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7.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