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 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 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
概念 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
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
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
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
则的关系 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
用
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 法的关系 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与物权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为物权提供了保护方式。并且物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核心 的关系 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与合同法:互相补充、互相影响。出现竞合。 的关系
四、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总则:第1至3章:总则,规定共通性、基本的问题。包括:立法目的、保护范围 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责任、连带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减责与免责。
分则:第4至12章:分则,规定对典型的、特殊的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
“典型”:归责原则上并不特殊,完全属于过错责任,但因发生的纠纷多、社会
关注度高,故而需要单独规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采取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
一般条款:用来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文(《侵》第6条)。我国以及比较法来看,侵
权责任法中不可能规定可以作为所有侵权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即“大
的一般条款”,而只能是对过错责任原则作出一般规定。
《侵》第2条:并非“大的一般条款”,只是一个对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的宣誓性
条款,其必须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或者分则中的具体条款相互配
合。否则,会导致“向一般条款逃避”的现象。
类型化:侵权法不是刑法,无须也不可能逐一规定所有的侵权行为类型。这里的类型
化指的是对某些比较特殊的侵权行为逐一作出规定。两类:一类是特殊侵权
行为;一类是典型侵权行为。
五、侵权责任法的目标
目标:旨在协调自由与安全的关系,即界定人的行为规范。
实现方法:一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最基本之规则原则;一是界定并区分侵权责任法
的保护客体
六、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补偿功能:填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主要通过侵权赔偿责任实现。侵权赔偿责任
仅与受害人的损害有关,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实现方法:损失的
转移,即将损失从受害人头上转移到侵权人头上;损失的分散,各种保险。
预防功能: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作用。 惩罚功能:惩罚性赔偿
第二章 侵权行为
侵害他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事实行为 一、概念 侵“权”,包括侵害“权利”和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侵权“行为”不仅指直接的、人的行为,还包括“准行为”(物件、动物致害)
二、类型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侵》第6条)依据规则 归责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
有无强制责任保险不同。特殊侵权行为,法律规定强制保险 区分
意义 有无最高赔偿限额不同:特殊侵权行为多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当受害人的实际
损害超出了最高赔偿额,其仍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赔偿。
自己责任的侵权行为(原则)
是否自行 监护人责任 32 承担责任 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例外) 用人者责任 34、35 国家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不同:替代责任适用的都是无过错责任 区分
意义 举证责任不同:还要证明责任人与加害人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监护
关系、雇佣关系等)以及加害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人造成的损害 归责原则不同:物件致害,无过错、过错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