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鞍山电磁阀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
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13]56号 【发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日期】2013.02.28 【实施日期】2013.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鞍山电磁阀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通
知
(国核安发[2013]56号)
鞍山电磁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请示》(鞍阀字〔2010〕第19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取证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1 / 3
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3)01号)(见附
件1)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3)01号)(见附件2)。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3)01号) 2.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3)01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13年2月28日
附件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S(13)01号)
单位名称:鞍山电磁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华
单位住所:辽宁省岫岩县兴隆办事处工业园 设备类别:阀门 核安全级别:3级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鞍山电磁阀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鞍山电磁阀有限责任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 2 / 3
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
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批准鞍山电磁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
鞍山电磁阀有限责任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证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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