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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对磋商期间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负赔偿责任文档
The consignee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the overdue container usage fee during the negotiation period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 1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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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对磋商期间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负赔偿责任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贸易合同又称契约或合约,是进口出口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就各自的在贸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文档根据贸易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XX年7月17日,涉案47只40英尺集装箱被装上地中海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地中海航运)所属班轮地中海克里蒂娜4r航次从美国长滩驶往中国上海。地中海航运签出的mscula490980提单记载的装船日期和签发日期均为XX年6月30日。货物于XX年7月30日抵达目的港。到港前后,地中海航运通过瑞士地中海航运(香港)公司上海办事处向提单上的通知人即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纺物资)多次发出通知,要求核对单证并尽快提货。中纺物资是涉案货物的实际进口方、提单记载的通知人。中纺物资在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取得正本提单后查明了涉案承运人倒签提单的事实。XX年10月19日,中纺物资委托律师与地中海航运交涉。此后,地中海航运委托瑞士地中海航运(香港)公司上海办事处和夏礼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发函回复,要求提供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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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诺进行调查。根据中纺物资XX年12月7日的函记载,11月25日、12月2日双方律师在上海和北京有过两次接触,中纺物资三次向地中海航运提出索赔要求和解决方案,其中包含了涉案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的问题。XX年12月下旬,双方函件往来频繁,对最终的提货事宜进行协商。XX年12月30日,瑞士地中海航运(香港)公司上海办事处通知中纺物资,关于涉案货物,“按贵司代理律师和夏礼文律师事务所协商后达成的共识,请速持已背书的正本提单前往xxx有限公司联系有关进口业务和换取提货单”。XX年1月中旬,中纺物资提货,1月15日至1月21日,陆续归还涉案47只集装箱。
地中海航运在船舶代理人的业务场所张贴的集装箱超期
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为:干货箱(普通集装箱)40英尺1-10天免费;11-20天10美元/天;21-40天20美元/天;超过41天40美元/天。超高箱40英尺1-7天免费;8-15天14美元/天;16-40天25美元/天;超过41天50美元/天。
XX年9月7日,地中海航运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中纺物资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332206美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涉案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系地中
海航运倒签提单引起,中纺物资以信用证付款赎单的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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