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一、 民法的概念
法律规范按照法律主体地位的不同分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就属于前者,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规定,民法概念可表述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 民法的词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清末、民国初年称为“民律”,如《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律草案》。直至1929年5月23日颁布民法总则,才正式使用“民法”一词。日本民法典中的“民法”一词由法国民法典droit civil翻译而来,而droit civil一词源于由罗马法ius civil即“市民法”。由此可见,“民法”一词实际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市民法是古罗马国家的法,即其适用的范围是罗马人,是一个与万民法相对应的概念(适用范围为罗马人以外的人)。罗马法虽诸法合一,但在法理上,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而罗马的市民法主要内容是私法,随着罗马法影响的不断扩大,市民法就成为了罗马私法的同义语。
按照罗马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观点,现代西方法学家认为,公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私法调整的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现在大陆法系的各国民事立法均属私法,因此民法就是调整民间(即市民、世俗)社会关系的法。
三、 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法学是指以说明、阐释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或者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民法学与“民法”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主要区别为:(1)民法是指一个部门法律规范,民法规范的总称。民法学是一门以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研究象的社会科学;(2)民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民法学是学者的学术理论或学者对民法规范的说明、阐释,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不具法律效力。
虽然两者之间有着质的差别,但两者的发展是互相联系和影响的。民事立法的内容决定着民法学的内容,是民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同时民法学对民事立法亦有指导作用。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一、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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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的概念
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财产可分为:(一)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例如土地、房屋、机器等;(二)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其又可分为智力成果和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前者如科学发明、著作权等。后者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在物质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实质上即为生产关系。在生产关系层面上的经济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但人们可以在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中,从事一定经济活动,从而形成具体的经济关系。法律可以调整人们之间的具体经济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就属于具体的经济关系。
(三)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1)财产归属关系,亦称为静态的财产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亦称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人们可以通过自己一定的经济活动取得财产,法律可以调整具体财产关系,从法律上确定财产的归属,保护所有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经济性质主要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包括有偿和无偿两种。法律通过对当事人之间商品交换的调整,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经济法、行政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即财产关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是民法规范任意性的具体表现。例如民事主体可以自由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
(五)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意志自愿、自由。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决策是自由、自愿的。 3、以等价有偿为主,辅以无偿。 二、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民法通则》采用具体与抽象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其规定的“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利益,生命、健康、名称、肖像、名誉等为具体人格利益。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例如亲属、婚姻、监护等发生的社会关系等。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虽然社会中人的具体地位有所不同,但民法的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隶属关系。如果法律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一种隶属关系,就属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范围。
2、与人身不可分离。即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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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一般不能放弃或被剥夺,除法律规定外,也不得转让。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某些情况下,人身权可转化为财产利益,例如人的肖像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使用权而获得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民法保护人身关系的方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由很大的差异。例如当人身关系受损害时,刑法主要是刑罚的手段,行政法用行政制裁手段,而民法则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法律概念,起源于西方的民法法系。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或者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民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民法典,这是与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主要区别之一。民法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形成于19世纪。
一、罗马法的编撰及其影响
罗马的成文法主要指《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编》、《法学阶梯》和《国法大全》。这些法律诸法合一,虽然包括公法内容,但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私法。
罗马私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其实体法为人法、物法。
在人法部分,罗马法不仅确立人格的概念,还规定了详细的人身关系制度,包括奴隶主和奴隶、解放奴隶的人与解放自由人、夫与妻、家长与家属,以及准奴隶等制度,并规定他们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在物法部分,即财产关系法,主要内容是:(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权、永佃权、地上权、信托、质权、抵押权等;(2)继承,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还有准契约,如不当得力、无因管理等;私犯,相当于近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罗马法具有内容丰富、体系完整、严谨、简明等特点。西欧在封建社会中期以后掀起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使得罗马法几乎为整个欧洲所接受。罗马法是民法法系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体系基础。
二、 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19世纪是资产阶级革命风起云涌的年代,各国资产阶级为巩固其革命成果,兴起了编撰法典的运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其在体系上最主要贡献是: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河。该法由总则和三编组成。总则规定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该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法典,充分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其主要特点是:(1)体系结构上,使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建立比较完善的民法体系;(2)确认了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3)立法语言简单通俗、明确流畅。但该法典毕竟是制定于资本主义初期,不可避免带有封建制的痕迹,主要缺点为:未区别民事主体的人与作为亲属关系的人;在家庭关系中,突出以男子为中心的父权夫权思想,歧视非婚生子女;没有规定法人。
《德国民法典》也是以《法学阶梯》的体系为基础的,其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该法典优点是立法技术讲究精密、科学、严谨。缺点是语言难懂、条文繁琐、内容庞大、条文间互相援用过多等。
三、 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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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后,各国民法典体系大多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模式,但各有其特点。瑞士民法典在内容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就是将公司法、合伙法和票据法并入债法典,开创了民商合一制的先河。按照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离的标准划分,20世纪民商合一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苏俄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等。20世纪民商分离法典:《日本民法典》和《日本商法典》等。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我国古代法典是诸法合一,但大多属于公法,其中也有不少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例如典当田宅就是比较典型的为我国所独创的物权形式。清末,清政府参照德日民法典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公布,清王朝就灭亡了。
南京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这部民法典的特点是:(1)采用民商合一制;(2)保留传统的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保留了一些封建的色彩;此法至今仍然在台湾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组成部分的《民法典》当然在内地失去其效力。建国后,我国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来处理民事关系,早在建国初就颁布了《婚姻法》。随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又几次组织起草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但由于历史原因,未能颁布施行。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民事立法得到较大的发展。主要立法成果有: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99年3月通过的《合同法》、当前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等多部法律。
第四节 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
一、民法的体系 (一)现行的民法体系
《民法通则》第2条就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面非常广。这就要求民事立法有一个科学合理的体系安排。科学的民法体系应有总则与分则之分,一般法与特殊法之分。以1986年4月颁布的《民法通则》为界碑,到1999年3月《合同法》颁布为止,我国现行民法体系是: 1.《民法通则》为基本法
《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总则,也不是民法典,只是对民法的总则及分则的部分内容做简要的规定。其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前,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
2 .《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
《合同法》分总则、分则两部分。总则规定了传统民法典债法通则的内容,分则对各种合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婚姻法》和《继承法》相当于传统民法典的亲属编和继承编。这三部法律是我国民事基本法的组成部分。
3.《公司法》、,《票据法》等为民事特别法
我国是实行民商合一民法编撰体例的国家,所以《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为民事特别法。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都属于民事特别法。另外,《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中的部分规定亦为民事特别法的组成部分。
二、民法学的体系
民法学体系基本上取决于现行的民法体系,有民法典的国家的民法学体系基本与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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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体系是一致的。由于我国尚无民法典,一般就根据现行民法体系,亦《民法通则》为主线,参考外国民法典及民法学体系而形成以下通说。
(一) 总论
民法总论是普遍适用于民法分论的一般法律规定及有关理论。这部分的主要内容为: 1.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历史、渊源和适用范围等。
2.民事法律关系,总论部分所讲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理论。 3.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其是关于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则及理论。 5.时效与期间,主要内容包括时效利益的保护及期间、期日的计算。
(二)物权
这部分以所有权为中心,研究有体物特别是不动产的法律形态及民事主体的权利。我国有关这部分内容的法律主要为:《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关于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的有关规定;房地产方面的法律及《担保法》的部分内容。
(三)债权
这部分主要研究因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有关这部分的内容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和《合同法》。
(四)知识产权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规定了知识产权。 (五)人身权
这部分研究人身权的概念、特征等人身权的一般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人身权。《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五节规定了人身权。
(六)亲属
主要内容是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我国相关的法律如《婚姻法》等。 (七)继承权
研究自然人死亡后,死者遗产归属问题。我国相关的法律有《继承法》。 (八)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
这部分是我国《民法通则》独创。为突出民事责任的地位,还做了专章规定(《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特别法如《公司法》、《票据法》等,在学理上称之为商法,将在商法部分论述之。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含义
所谓民法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通常所讲的民法的渊源指的是效力渊源。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可把民法划分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及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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