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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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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实施

细则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余姚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7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范围 风险抵押金存储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不含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海上作业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但不包括未设置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纯票据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三、风险抵押金管理及存储标准 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县(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共同核定下达,其中:

矿山(不含煤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海上施工作业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下达;

交通运输企业由交通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核定下达;

建筑、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企业由建设、交通部门分别

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核定下达;

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由贸易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核定下达。

四、风险抵押金开户和存储 企业存储金额经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核定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企业存储,企业在接到通知30日内,到市行政审批中心的行业主管部门窗口领取《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并依次到相关窗口盖行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财政部门的风险抵押金专用章(专人保管、唯一有效)。

随后,企业持《核定通知书》、《开户申请书》以及银行开户所需资料,到与余姚市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签订承诺书的银行(包括其下属分支机构)开设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全部存入,并做好《核定通知书》、《开户申请书》备案存档。

此外,企业办理有关变更、撤消、补存、减存等手续按照《管理办法》内容实施。

五、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的使 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含海上油污污染赔偿)。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资金一般不得动用,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

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专用账户资金的,企业应填报《宁波市企业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支付(减存)申请表》,经市风险抵押

金监管部门批准,到专用账户所在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当需要支取现金时,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支取。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做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开户银

行根据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批准的《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特殊支付单》,办理该企业风险抵押金的转账支付手续。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未经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批准,企业不得随意动用风险抵押金,也不得将存储的风险抵押金用于抵押或偿还债务等。风险抵押金存储时产生的利息归企业所有,企业可自行到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支取手续;企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标准参照《管理办法》实施。(见附表)

六、具体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5月4日-5月30日,监管部门调查摸底,商议确定实施细则,核定各相关企业风险抵押金数额;

第二阶段:6月1日-7月31日 宣传发动,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通知各企业,指导企业做好风险抵押金存储工作;

第三阶段:8月1日-8月30日 督促检查企业存储情况,依法查

处逾期未存储风险抵押金企业。

七、工作要求

(一)企业在接到《核定通知书》后,必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及时、足额地将本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到签约银行(XX银行、XX银行中任选一家)。

企业在开户、变更、存(取)后7日内,须将有关存储凭证及风险抵押金相关的各种通知书、表(如《核定通知书》、《开户申请书》、《变更通知书》、《补存通知书》、《支付(减存)申请表》、《特殊支付单》、《撤销通知书》等)报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登记备案,未按要求向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的,按未及时存储处理。

(二)签约银行要主动、热情为风险抵押金存储企业做好服务工作,落实风险抵押金办理窗口,培训相关业务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情况,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风险抵押金监管工作。

(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时做好调查摸底、宣传发动、政策解读、相关企业风险抵押金初步核定和通知企业存储等工作,要积极督促、指导企业按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确保本行业按期完成风险抵押金存储任务。

(四)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人行余姚分行负责解释。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

一、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二、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三、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申请书 四、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变更通知书 五、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撤销通知书

六、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支付(减存)申请表

七、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特殊支付单 八、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补存通知书 附表一: 企 业 风 险 抵 押 金 存 储 标 准

行 业 名 称 生 产 类 危 或资产总额4-5亿元以下 险 从业人数1000-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1-3亿元以下,化 或资产总额1-4亿元以下 学 从业人数300-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1亿元品 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1亿元以下 从业人数100-300人以下,或销售额500万元-3000万元40 以下,或资产总额500万元-4000万元以下

企 业 规 模 存储标准(万元) 从业人数50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10亿元及以上,或300 资产总额5亿元及以上 从业人数2000-5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10亿元以下,200 100 60

其他企业 从业人数200人及以上,或营业额3亿元及以上 储 存 类 从业人数100-200人以下,或营业额3000万元-3亿元30 100 60 以下 从业人数50-100人以下,或营业额500-3000万元以下 其他企业 从业人数200人及以上,或营业额3亿元及以上 从业人数100-200人以下,或营业额3000万元-3亿元经 以下 营 从业人数50-100人以下,或营业额500万元-3000万元类 以下 其他企业 使用类 构成重大危险源 生产类 民用爆破器材 经营(批发)类 生产类 烟花爆竹 经营(批发)类 年开采规模100万吨及以上 矿山(不含煤矿) 年开采规模50-100万吨以下 年开采规模50万吨以下 从业人数3000人及以上 交通运输 从业人数500-3000人以下 从业人数100-500人以下 30 80 50 30 130 100 40 30 40 30 80 40 40 60 40 30 100

其他企业 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 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 建筑施工 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 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30 100 70 50 30 业 从业人数3000人及以上,或营业额3亿元及以上 从业人数500-3000人以下,或营业额3000万元-3亿元110 海上施工作业 以下 从业人数100-500人以下,或营业额500-3000万元以下 其他企业 远洋渔业 70 40 30 160 备注:1、新成立的企业,按注册资金的10%标准存储,最低存储限额为30万元,最高存储限额为所属行业的最高存储标准,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试生产前30天内按上述规定存储。

2、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依交通运输企业标准上浮20%。 3、满足不同档次企业规模条件的,从高执行存储标准。

附表二:

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经核实,你单位 ,根据《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核定你单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金额为(大写) 万

元。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后30天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存入有关开户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风险抵押金 大写: 核定金额 法人代表 (负责人) 风险抵押金账 户 小写¥: 财政部门预留签章 行业主管部门预留签章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预留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五联,一联本企业留存,一联行业主管部门留存,一联财政部门留存,一联安监部门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

附表三:

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申请书

存款人名称 地 址 存款人类别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行业类别 注册资金 预留印鉴 地区代码 核定的安全生 产风险抵押金额度(大小写) 姓 名 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号码 电 话 邮 编 证件种类

所属资金 监管部门 预留印鉴 行业主管部门印鉴: 安监部门印鉴: 财政部门印鉴: 本存款人承诺在发生《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有关规定事项时,所属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可凭预留印鉴办理本项存款的支付手续。 存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及有关资金使用监管应严格遵守《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2、本申请书应随同申请单位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的《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共同申请开户。

3、本申请书一式五联,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财政部门留存,一联安监部门留存,一联行业主管部门留存,一联资金开户银行留存。

附表四:

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变更通知书

根据《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同意你单位变更有关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资料信息如下:

存款人名称 地 址 存款人类别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行业类别 注册资金 印 鉴 姓 名 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号码 电 话 邮 编 证件种类 地区代码 经核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额 度(大小写)

所属资金 行业主管部安监部财政部门: 监管部门 门: 门: 原预留印鉴 所属资金监管行业主管部安监部财政部门: 部门变更后的门: 门: 预留印鉴 本存款人承诺在发生《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有关规定事项时,所属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可凭预留印鉴办理本项存款的支付手续。 存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五联,一联本企业留存,一联行业主管部门留存,一联财政部门留存,一联安监部门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若专户资金监管部门未变更印鉴,则只需加盖原预留印鉴。

附表五:

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撤销通知书

根据《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同意因(1)依法关闭、(2)破产、(3)转为《管理办法》所称企业以外的行业或领域而撤销你单位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请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及时与专户资金开户银行联系,办理有关销户手续。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行业主管部门预留签章 法人代表 (负责人) 风险抵押金 帐 户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预留签章 财政部门预留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五联,一联本企业留存,一联行业主管部门留存,一联财政部门

留存,一联安监部门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

附表六:

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支付(减存)申请表

年 月 日

单位 名称 开户 银行 收 款 人 金 额 全 称 账 号 开户银行 大 写 小 写 法人代表 (负责人) 风险抵押金帐 户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付款人 预留银 行印鉴 支付 (减存) 原因 行业主管部门预留签章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预留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预留签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备注:本申请表一式五联,一联本企业留存,一联行业主管部门留存,一联财政部门留存,一联安监部门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

附表七:

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特殊支付单

年 月 日

单位 名称 开户 银行 全 称 收 款 账 号 人 开户银行 大 写 金 额 小 写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法人代表 (负责人) 风险抵押金帐 户 支 付 原 因 行业主管部门预留签章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预留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预留签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备注:本申请表一式五联,一联行业主管部门留存,一联财政部门留存,一联安监部门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企业留存。

附表八:

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补存通知书

由于你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

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核定补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金额(大写) 万元。接到本通知书后60天内,将补存款项一次性存入风险抵押金专户。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风险抵押金 大写 核定金额 风险抵押金 大写 账户金额 风险抵押金 大写 补存金额 行业主管部门预留签章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预留签章 法人代表 (负责人) 风险抵押金 帐 户 单位地址 ¥: ¥: ¥: 财政部门预留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五联,一联本企业留存,一联行业主管部门留存,一联财政部门

留存,一联安监部门留存,一联开户银行作记账凭证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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